【审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拒绝与妻子联系且拒绝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致使妻子通过在丈夫工作单位散发披露其婚姻家庭信息传单的方式寻求救济,应当认定妻子的上述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在妻子不具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情况下,妻子无需就其行为向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名誉权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过错 披露信息 散发传单 寻求救济 违法性 侵权 重婚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包X靖与邱X琴系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X靖与邱X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邱X琴印制了名称为《求助福田汽车公司的领导与工友》的传单。经查明,上述传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包X靖拒绝邱X琴、年幼的女儿、岳父母进入房屋,致使邱X琴以及年幼的女儿只能在酒店居住;包X靖曾三次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包X靖不但逐渐减少向邱X琴支付生活费,甚至拒绝支付,而且包X靖拒绝探望女儿,导致邱X琴与女儿生活困难。在传单的最后,邱X琴表明其已经难以与包X靖取得联系,希望包X靖的工友能够帮助其寻找包X靖,并与包X靖沟通生活费等问题。2010年7月12日,邱X琴前往包X靖工作的单位散发上述传单。
包X靖以邱X琴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邱X琴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邱X琴辩称:本人系因包X靖拒绝与本人联系,在无奈下才散发传单请求包X靖的工友提供帮助。而且,本人仅散发了两张传单,其他传单因被保安没收而未能散发。故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绝与妻子联系,并拒绝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妻子遂通过在丈夫工作单位散发披露其婚姻家庭信息传单的方式寻求救济,该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包X靖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相较于一般社会关系而言,夫妻作为家庭成员,其关系较为亲密。因而法律在赋予夫妻忠实、互敬互爱等义务的同时,对于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的亦较为严格。夫妻之间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只有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才可在夫妻之间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请求的主体为无过错方;再次,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提出。此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其一,公民或者法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其二,损害后果已经实际产生。其三,公民或者法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四,公民或者法人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本案中,包X靖与邱X琴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但是在实际上,包X靖不但经常因琐事与邱X琴发生争吵,甚至拒绝与邱X琴取得联系或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与邱X琴进行协商,故应当认定包X靖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虽然邱X琴私自印制披露包X靖婚姻、子女等个人信息的传单,并将该传单散布于包X靖工作单位的行为具有不当之处,但是邱X琴在披露上述信息导致包X靖名誉受损的同时,也会使其本人遭受损害。而且,正是基于包X靖的过错行为,邱X琴才在无奈下选择散布披露包X靖个人信息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应认定邱X琴的行为违法。据此,邱X琴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对包X靖名誉权的侵犯。此外,包X靖与邱X琴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包X靖亦不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故本案同样不符合夫妻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综上,邱X琴散布披露包X靖婚姻、子女等个人信息的传单不构成名誉侵权,其无需向包X靖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包X靖诉邱X琴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人身权法·名誉权·抗辩事由·正当行使权利 (P0704044)
【案 号】 (2010)昌民初字第11466号
【案 由】 名誉权纠纷
【权威公布】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收录
【检 索 码】 C0201++4++BJ++CP0310D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包X靖
【被 告】 邱X琴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包X靖。
被告:邱X琴。
原告包X靖因与被告邱X琴发生名誉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包X靖与被告邱X琴于2008年12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女。此后,原告包X靖与被告邱X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7月12日,邱X琴前往包X靖工作的北京福田汽车集团制造工程本部大楼将其个人印制的传单散发给包X靖的工友。该传单名称为《求助福田汽车公司的领导与工友》,内容为:“年薪40万的福田制造总部五楼工作的包X靖(电机学院大专毕业的眼镜男)前不久将远从上海赶来探亲的妻子、岳父母以及11个月的婴儿关在门外,46度的天气,其妻一家在福田小区3栋1单元502室的其住所门口敲了近4个小时的门,屋内有人但就是不肯开门,其妻子惊动了110,但屋内之人仍然不开门,妻儿只得流落街头直到夜晚10点才入住了酒店,一直住到今天!其人的经历相当复杂!有过3次婚姻,2个小孩!!!1.2001年与第一任妻子结婚,育1女。2.2006年与第二任妻子结婚。3.2008年与现任妻子结婚,育1女。此人此次与妻子只见过短短两次面,到了宾馆都未探望女儿,第一次在宾馆的大堂,时间2分钟,限妻回沪,出门之后就一直打手机!第二次在宾馆对面茶室,其带了其的密友吴姓同事,吴同事劝说其妻子火速离开北京,之后其人就再未露过面,打其手机白天接过一次,去公司找其,吴姓同事说其休假,其自2009年12月来福田工作之后,生活费一个月比一个月支付的少,甚至5月份不付,6月份付2000(年薪40万),其说过年五一全在公司加班,其也经常不住家里,说是在怀柔车间出差,住在怀柔!!妻子此次多次来小区找其的车:苏EN7897,都未找到,据说车不常回来!晚上车会在哪里呢 如今其妻子身上现金已所剩无几,一家老小挤在宾馆的一个房间内,希望各位工友能帮忙寻找此人沟通,麻烦大家了,谢谢!包X靖妻子叩求”。
包X靖以邱X琴在其工作单位散发传单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将邱X琴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邱X琴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北京福田汽车集团制造工程本部大楼张贴道歉公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邱X琴辩称:包X靖一直躲避自己,拒绝接听电话,所以自己才张贴了两张传单求助工友帮忙寻找,其它传单尚未张贴就被保安收走了,自己不构成对包X靖的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是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违法性系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本案中,原告包X靖与被告邱X琴系夫妻。因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邱X琴遂在传单中将原告包X靖的婚姻状况披露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原告包X靖拒绝与被告邱X琴取得联系的做法同样不能解决双方矛盾,正是该行为才促使被告邱X琴以散发传单的方式寻找原告包X靖。故原告包X靖对于被告邱X琴散发传单披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邱X琴散发传单的行为亦具有过错。此外,原告包X靖与被告邱X琴系夫妻关系,是一种最为亲密的社会结合体。被告邱X琴在披露原告包X靖婚姻信息,使原告包X靖遭受损害的同时,必然会使其本人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从利益权衡的角度出发,基于维护原告包X靖与被告邱X琴婚姻关系的目的,希望双方今后能采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被告邱X琴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X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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