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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否定邪教组织非法性质受到停业处罚,是打压自由辩护还是依法依规惩处?


前日,长沙律协公众号发布警示通报,因曾武、胡林政2名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否定某邪教组织的非法性质,扰乱法庭秩序,被长沙市司法局分别处于停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以下是长沙市司法局处罚两名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闻传来,评论区立马分为两派,有律师直指,处罚涉嫌打压律师辩护自由,呼吁尽快出台律师辩护豁免制度细则。


律师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律师豁免权其中内容之一,就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有律师认为,庭审中辩护律师发表的“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认定**功是邪教”等辩护意见,是律师对于法律观点认识,属于不应该被追究责任的法律规定情形。



任何豁免都是有限度的,而且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即使在规定律师豁免权的国家和地区,也对该权利规定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的例外规定。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认定**功是邪教”这句话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颁布《关于取缔**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宣布“认定**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公安部发布“六个禁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也明确,邪教组织特别是“**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惩办。


 司法实践中,认定**功为邪教组织的司法判决比比皆是。不知道两名律师庭审中发表的“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认定**功是邪教”辩护意见时,是否查明了法律依据?不管是激情辩护也好,还是业务不精也好,但根据现行的人大立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及政府部门行政规章,辩护意见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确是真的。


事实再一次证明,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既然在中国执业,前提就是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运用和维护好现行的法律法规。首先要清楚法律法规,以此作为自己的言行底线,律师的言行举止,从来不是什么法外之地。否则,不光别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了,自己也会因执业越界受到惩处。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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