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说好要做上门女婿没有做成,也能认定亲属关系?

案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豫12民再57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29日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比较多:
       第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张某伟1992年户籍迁入是为了做养老女婿,但又没有做成,和其他人生活生育了女儿李某,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关系;(法院认为张某伟并非自幼被校某敬、刘某英收养,双方的主体身份均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张某伟在事故前较长时间内亦未与校某敬、刘某英共同生活,校某敬、刘某英亦有其他子女抚养,故其二人要求被告彭某得等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但按照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分得20%赔偿金)
        第二,本次事故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伟是车上人员翻车时脱离车辆,应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法院认为车上人员可以转换为车下人员)
       第三,雇主应否与肇事人和车主对交强险赔付以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交强险外的由雇主、肇事者、死者按过错责任承担
       第四,肇事者构成刑事责任,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肇事者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仍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李某原审诉讼请求:彭某得、朱某珍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38552.8元;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校某敬、刘某英原审诉讼请求:申请作为李某1诉彭某得、朱某珍、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彭某得、朱某珍、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57247元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5日15时许,彭某德驾驶其妻子朱某珍名下登记的豫轻型普通货车,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侧翻至公路东侧麦田里,致使车上装载的蜂蜜桶滚落砸住已从车斗跳往麦田里准备起身逃生的张某伟和白某国,造成白某国受伤、张某伟当场死亡的事故。本次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分析认定,彭某德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伟和白某国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德家属已向李某1支付赔偿费用2万元。之后,各方因赔偿事宜协调未果,故李某1、校某敬、刘某英诉讼至法院。
另查明:张某伟1992年经人介绍到校某敬、刘某英家入赘作上门女婿,1992年7月14日张某伟户籍迁移至渑池县××乡××村校××、刘某英家。之后,张某伟与校某敬、刘某英女儿婚事未成,另与李某母亲李某花成婚,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与其父张某伟户籍未在一起,李某随其母姓,户籍地渑池县××村村。李某4岁时,张某伟因犯罪入狱服刑,2016年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本次事故死亡。
张某祖等四人系合伙从事蜂蜜收购生意。张某祖在执行合伙事务时,雇佣张某伟、白某国随彭某德驾驶的车辆装卸蜂蜜,张某伟、白某国乘坐在该车装载蜂蜜桶的车厢中,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伟死亡。
李某系张某伟女儿,1999年7月出生,经常居住地为农村,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日常由2人抚养,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587元/年计算69天为811.65元。死亡赔偿金按照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7元/年计算20年为233940元。丧葬费按照2016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年计算6个月为21335元。
经核定,李某、校某敬、刘某英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死亡赔偿金233940元、丧葬费21335元、李某1的抚养费811.65元,合计256086.65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1.李某、校某敬、刘某英提供的有关身份的证明能否证明与死者张某伟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关系;2.本次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3.在雇佣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雇主应否与肇事人和车主对交强险赔付以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原、被告之间以及各被告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校某敬、刘某英分得死亡赔偿金20%是否适当。2、受害人张某伟是否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3、朱某珍是否应与彭某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校某敬、刘某英向法庭提供的村委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死者张某伟亲属的证明以及李某向法庭提交的亲子鉴定申请等证据,同时结合李某向法庭陈述的身世情况以及法庭对李某身份的核查,可以认定李某与死者张某伟之间的父女关系以及校某敬、刘某英与死者张某伟之间的亲属关系;校某敬当庭也对李某的身份不持异议;庭审中,朱某珍也自愿撤回对李某身份所提异议;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亦未在法庭指定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意见申请。故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对李某、校某敬、刘某英身份所持异议,依法不予采信。李某、校某敬、刘某英的身份均符合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
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分析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事故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和经法定程序撤销,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结合事故结论认定的事实,本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与肇事车辆完全脱离,已经不属于事故车辆的乘坐人,发生事故致害的直接原因为车辆侧翻导致车载货物滚落后砸中受害人。故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辩称的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李某、校某敬、刘某英亲属张某伟在法律明文禁止货运车辆搭载乘人的情况下,仍然主动选择乘坐肇事车辆载货车厢,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祖等四人和彭某德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祖等四人作为死者张某伟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从而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其应当能够预见危险的存在,但由于疏忽大意才导致其雇员张某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其四人作为雇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彭某德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将货物安全送达,其接受雇主的指派,并默认受害人张某伟乘坐车厢随车替雇主装卸货物,没有严守交通法规,放任受害人张某伟违章乘坐运货车辆,且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彭某德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未有预见到道路边缘土质疏松容易引发事故的危险,操作不当才导致车辆侧翻,其行为对造成受害人张中伟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朱某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其作为车辆的登记人将车交有驾驶资格的彭某德驾驶,并无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故李某、校某敬、刘某英主张由朱某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担事故责任者赔偿”。因此,对李某和共同诉讼参与人校某敬、刘某英的损失,应当由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146086.65元,结合查明的案情事实和各方责任,由彭某德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5738.99元。彭某德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向李某支付的丧葬费2万元,应从李某的应得赔偿款总数额中予以扣除。张某祖租用彭百德的货车运输蜂蜜,并雇佣张某伟随车装卸货物,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但对所租用的车辆安排不当,亦未为货车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从而保障雇佣人员的安全,依其过错程度,划定其合伙四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51130.33元。张某祖系执行合伙事务,其余三人作为共同合伙人依法应与张某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伟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法律法规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彭某德载货车厢,故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划定其负担20%的责任。彭某德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李某、校某敬、刘某英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
受害人张某伟并非自幼被校某敬、刘某英收养,双方的主体身份均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张某伟在事故前较长时间内亦未与校某敬、刘某英共同生活,校某敬、刘某英亦有其他子女抚养,故其二人要求被告彭某得等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李某认为校某敬、刘某英不应分得赔偿款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情理不符,也不利于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有违传统孝老爱亲的美德,故不予采纳。受害人张某伟死亡后,李某作为死者张某伟的女儿,已与其他亲属处理了丧葬事宜,而校某敬和刘某英并未参与丧葬事宜,故无权分得丧葬费,丧葬费归李某所有。故划定李某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的80%,校某敬、刘某英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的2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8.8万元。二、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赔偿校某敬、刘某英死亡赔偿金2.2万元。三、彭某德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4584.39元(已付李某2万元,应再付李某34584.39元)。四、彭某德赔偿校某敬、刘某英死亡赔偿金11154.60元。五、张某祖等四人共同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42454.53元。六、张某祖等四人共同赔偿校某敬、刘某英死亡赔偿金8675.80元。七、驳回李某、校某敬、刘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意见
       李某、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关于上诉人李某、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本案中,根据渑池县仰韶镇崔门村民委员会和渑池县天池镇笃忠村民委员会、渑池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底册、户口簿等证据,结合张某伟亲属张某华、张某亮的证言,以及李某、校某敬、刘某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在1992年张某伟的户籍迁入校某敬、刘某英家,李某系张某伟非婚生女儿,李某、校某敬、刘某英与张某伟具有亲属关系,李某、校某敬、刘某英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校某敬、刘某英有权参与张某伟赔偿款的分配。
       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张某伟已经与事故车辆完全脱离,已经不属于事故车辆的乘坐人,致使张某伟死亡的原因是车辆侧翻导致车载货物滚落后砸中死者。张某伟乘坐肇事车辆载货车厢,其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朱某珍作为车辆的登记人将车交由具有驾驶资格的彭某德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因本案彭某德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应支持李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综上,上诉人李某、阳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意见

李某申请再审。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校某敬、刘某英分得死亡赔偿金20%是否适当。2、受害人张某伟是否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3、朱某珍是否应与彭百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根据查明的事实,1992年张户籍迁入校某敬、刘某英家,李某系张某伟非婚生女儿,李某、校某敬、刘某英与张某伟具有亲属关系,原审结合查明的事实并按照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判决校某敬、刘某英分得死亡赔偿金的20%并无不当。

二、本案受害人张某伟在法律明文禁止货运车辆搭载乘人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肇事车辆载货车厢,其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审判决其自身负担20%的责任于法有据。

三、朱某珍虽为车辆的登记车主且与彭某德系夫妻关系,但其将车辆交付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彭某德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原审对原审原告主张由朱某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彭某德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原审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未支持原审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综合考虑事发过错、受害人及亲属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0000元为宜。一审关于原审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的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负担,本院结合事故责任酌定由彭某德承担30000元,由张某祖等四人承担20000元。综合考虑户籍迁入校某敬、刘某英家的年龄、张某伟应对其女儿李某承担的抚养义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孝老爱亲的传统,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李某分得40000元,校某敬、刘某英分得10000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未支持原审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豫12民终2200号民事判决及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的第七项。
二、维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至六项。
三、彭某德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
四、彭某德赔偿校某敬、刘某英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五、张某祖等四人共同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六、张某祖等四人共同赔偿校某敬、刘某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七、驳回李某、校某敬、刘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嘉兴男子撞人后,回家换辆车再回来撞一次!原因简直匪夷所思!
408起民事案件当事人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
刘兴国‖​​痴情女缘何险些殇情又折财?
男子上门讨债不肯走 赖在人家中住了一年
宣判!“云电商”模仿“天蓬网”返利模式实施传销诈骗
16岁女孩被4男子性侵,要5000元买避孕药,男子说她是主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