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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医疗机构是否有权对传染病人尸体进行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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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二院张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张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46条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因此,解剖尸体应该在满足尚不清楚传染病病因前提下,为了查找病因并在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下才能进行。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燕丽:您好,医疗机构在必要情况时,可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进行医学解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以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之规定可知,医疗机构为了查明病因之需,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可以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此外,还需要告知死者家属。



来源:正义网
文字:张 豪 贾燕丽
编辑:张   一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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