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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名誉权纠纷案败诉卓伟何以不侵权

    据楚天都市报5月13日讯,歌手汪峰状告“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三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卓伟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及诽谤,驳回汪峰上诉。事情发生于去年4月,汪峰认为卓伟对自己“赌坛先锋”的定义是侮辱诽谤,要求法院判赔200万。卓伟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侵犯汪峰名誉的事实。去年底一审判决汪峰败诉,汪峰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法院终审仍判决驳回汪峰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看了这样的案件里,由于“中国第一狗仔卓伟”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侵犯汪峰名誉的事实,自己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而法院所给出的意见是汪峰赌博是有依据的,况且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峰虽辩称其在我国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境外参加过赌博活动。而且对于标题难概全,虽然该主观评论的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的成分,但该主观评论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此外,对于“赌坛先锋”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难以认定构成诽谤。

    由此可见对于“中国第一狗仔卓伟”非恶意侮辱,也就是二审法院所审理的那样,卓伟关于“赌坛先锋”的措辞虽然尖锐,但仍在个人主观感受范围内而非带有恶意的侮辱。根据微博发布人的身份、微博标题与内容,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也难以仅凭涉案微博即对汪峰作出否定性评价。在这里首先应该清楚这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赌坛先锋这几个字是否可以冠在汪峰头上这是本案的焦点。

    问题在于从侵犯名誉权的客观表征来看,卓伟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和贬损的言论,包括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以及并非“事实”的真实性问题等要素,并以公开方式向第三人进行散布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而且例如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汪峰的评价时,这样才能表明卓伟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使汪峰的名誉受到损害。从主观方面来看,卓伟是否存在体现主观恶意的主观过错。

    况且,所谓恶意一般可以通过客观行为尺度反映出来。从这篇文章反映内容的基调来看,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对于汪峰以“赌王”相称,无疑是一种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是否构成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要看有无客观真实性的基础。对于卓伟“赌王先锋”的评价是否能带来损害后果。这要建立在汪峰是否有已经公布与众的赌博事实,并且这些事实行为已经被公众认知。如果没有认知,这种评价引起公众认知,必然会给汪峰带来名誉上的损害,如果已经为公众认知,则不会带来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卓伟对于汪峰是否涉赌以及堪称赌坛先锋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则必然应缺乏真实性基础,对于自己的这种表述应承担责任。

    若是回顾“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以往在微博愤怒发声,无非是“谗口交加,市中可信有虎;众奸鼓衅,聚蚊可以成雷。大幕拉开,毒弹频发,逐利忘义,插友两刀,念及旧情,痛哉惜哉!”怒斥汪峰宣传团队满口胡言,对自己进行污蔑诽谤,并痛批多年旧识反目成仇,不念旧情。但是对于庭审会议当天偷拍庭审现场图片并通过“汪峰工作室”官微发布至微博,造成恶劣后果,庭审会议后各大媒体均收到由大幕拉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晨所发出的邮件,即后来在网上大肆传播的标题为“反偷拍第一案汪峰起诉卓伟为了谁”的新闻通稿。

    换句话说,有评论者认为对于公众人物已经从社会得到了普通人无可比拟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牺牲或让渡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以取得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满足公众的兴趣,保存公众的利益。公众人物借助于媒体的报道获得了日渐提高的声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且有更多机会保护自己,当媒体上出现不利己的信息时,可随时发表声明澄清,而其对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作贡献的方式也是被动的——只要求他们比常人更能容忍媒体对他们的报道和监督。因此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在其隐私领域有限度地扩展中来满足公众兴趣。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比,后者更具有合理性。这就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的评价和报道可以不同于一般人的标准。

    即便是在媒体自由与公众合理兴趣也导致对明星们的信息披露尺度加大。公众人物比常人更能换起多数人知情的愿望时和激发公众兴趣。由于兴趣和关注的公众性必然带有公共性,公众人物的信息具有公共资源的特点。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公开化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基于公开化的信息评价尺度也必然放大。但主要问题还是应该注意的是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因为信息被过大披露而降低保护。人格尊严是一项宪法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作为公民,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公众人物并非超人和强者,他们个人信息的暴露性和公开性,必然产生易受伤害的特点。

    也就是说,在行使公众知情权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不能以受到人格伤害为代价,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则成为难点。问题在于汪峰的确具有境外赌博的事实,但是能否成为赌坛先锋,先锋二字是否有夸大。如有夸大,这种夸大的部分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此外,卓伟律师还表示,赌博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所以从词义上看“赌博”并没有贬义词。但是从我国的法律价值观上来判断,“赌博”一词肯定是贬义词。看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也要结合行为人的其他因素来观察。卓伟作为自称的中国狗仔第一人,与明星之间的信息披露问题之争由来已久。尽管这些不能作为判断恶意的依据,但是作为建立在公众人物人身权上的带有商业性的爆料,还是要对之有所考量的。

    如今,案件虽然结束了。目前的媒体还在报道说,汪峰认为卓伟所发微博构成了诽谤并对其进行起诉,并要求他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天以上;在相关网站显著位置上连续15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卓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九十天,够吗?我给你道歉一辈子,你也上不了头条,何况我为什么要道歉?好声音快开始了,为了叫板周杰伦也真是蛮拼的。”诸如像这号称“中国第一狗仔”的卓伟依旧是在是和汪峰叫着板哩。

 

 

 

 

 

 

 

 

    东江娃 于2016年5月1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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