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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区域发展,曾刚:防止网贷过度集中造成银行风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银行研究中心主任 曾刚

出品 | 搜狐智库

编辑 | 刘时姣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首次针对相关业务明确三项定量指标,要求严控跨区域经营,并进一步强调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搜狐智库邀请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对《通知》进行解读。

曾刚表示,去年我们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面系统地规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架构和要求。本次的进一步通知,实际上是在原来规则的基础上,把之前没有明确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比喻性指标限制的内容,进一步加以明确。

曾刚指出,《通知》主要明确了两方面内容,首先是不允许地方中小银行用互联网平台跨区域经营,这实际上与之前的互联网存款监管逻辑类似。现实中一些中小银行在做存款和贷款业务时,把互联网当成跨越地方监管限制的手段。过度跨区域发展不仅本身带有潜在风险隐患,还可能引发监管套利问题。

“中小银行在面对这些外地客户时,客户不在其手里,数据也不在其手里,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管理根本就谈不上自主。如果过度发展后出现风险,银行的管控能力实际上是非常低的。”曾刚称。

其次,《通知》还明确了对联合贷款合作参与者的风险监管问题。他指出,联合贷款是互联网贷款中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大家共同出资,参与者有两个机构,一个是联合贷款的合作方,通常是小贷公司,另一个是联合贷款参与银行。

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曾刚表示,从联合贷款的合作方的角度来看,需要规避的风险主要是限制其杠杆。

“合作方的出资比率越低,其借用的杠杆就越高,那么它用少量的资金所撬动的杠杆就越大,这就存在了一定的宏观审慎层面的风险。通过提高合作方自有出资的占比,以此来限制它能撬动的杠杆的规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这一类业务过度发展。”

从联合贷款参与银行的角度来看,《通知》主要设置了两项定量指标,一个是针对限额指标,要求整个互联网贷款本身不能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另一个针对集中度,要求单一合作方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能超过净资本的25%。

“这两个指标实际都在限制互联网贷款的过度集中,目的是避免整个银行信贷结构过于互联网化。如果银行过多的业务出现在互联网贷款上面,过多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集中在某一个合作方,都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集中度风险。曾刚称。

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将对中小银行产生哪些影响?曾刚表示,对中小银行影响较小,因为大多数中小银行并没有参与到联合贷款中来。参与进来的主要集中在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这个层面上。同时,监管层也没有强制去压缩,而是设定了从明年开始,让其自然到期,自然完结。所以调整的压力实际上没有太大,更多应该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

曾刚强调,从监管层面上看,短期内虽然可能对少数参与银行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一件好事,通过这样的监管要求,可以推动银行真正切实地去经营本地、提升服务本地客户的能力,以此寻求长期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利用联合贷款这种方式跨区域发展,短期虽然挣了点钱,看似走了捷径,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些银行将错过培养核心客户群的发展时期。同时,与合作方相比,银行处于弱势地位,越来越依附于合作方。如果有一天这些合作方把合作成本提得非常高,或者不跟你合作了,那么这些银行未来还有什么可以持续发展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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