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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业内人士谈福喜事件

    --本文作者系食品论坛某网友

    针对日前愈演愈烈的福喜“过期肉”事件食品论坛某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违法,应定性为合法;现有法律不能定性为非法的,应优先反思立法和管理上的不足;即使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稿可以认定违法的,也不能适用于本次事件。

    1、冰鲜鸡皮所标示保质期内以冰鲜状态储存,在到标示保质期日后如有剩余应转冷冻储存。但由于冷库内无法翻包装,而拿出冷库翻包装会破坏冷链,所以原料供应商的包装会选择冰鲜或者冷冻的包装,这两者都有可能存在。从管理角度来说,存在无法避免的漏洞或者说并不严密,但如果实际操作没有带来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没有证据认为是违法。

    2、《食品安全法》是禁止“回收食品”,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外观、感官等原因造成的残次品,如再次转生产使用,在对终产品安全检测项目没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不能禁止该行为。这些产品如没有流入市场面向消费者,其性质不应定性为食品,如流入餐饮行业作为原料的,其性质也不能立即定为食品,可能称其为食品原料更合适。没有证据证明工厂内回收这些处于非食品状态的产品会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前,不能直接认为是违法行为。

    3、以福喜工厂为例,其原料肉不能直接认为是食品,其终产品应为供应给餐饮企业的原料,可以认为是中性包装食品,但肯定不能认为是预包装食品,不能参照7718对标签进行要求。中国大部分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初级农产品,国家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保质期,小部分有具体保质期的要求,这是基于鼓励食品行业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的。因此实际情况中保质期的界定应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客户要求、自控体系等因素,结合保质期实验、经验数据或行业约定俗成的说法等信息自行确定,但对于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某一半成品到另一半成品,企业应以不影响最终产品的理化感官等技术指标作为内部保质期。因此,在福喜事件中,所谓的牛小排产品保质期的概念是并不严密,容易引起混淆,应理解为“企业内定质量稳定期限”,可能更为合适。

    福喜事件中可以将企业的问题归为三种行为:违法行为、违背与客户所订合同的不诚信行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的行为。其中,违法行为应由政府出面进行处罚,不诚信行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的行为在不违反上述两者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内部加强管理解决。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包含了各种法、国务院部委总局各类令、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我们目前没有看到没有任何标准对福喜涉及的肉类产品进行保质期的强制要求,也没有看到有媒体报道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条文。因此对于福喜存在的疑似过保质期原料的行为,在没有检测结果或作支撑之前,应理解为“企业内定质量稳定期限”更为恰当。

    对于舆论和政府来说,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当前立法无法定罪时,应反思我们立法的漏洞或标准的不健全,如无不可辨驳的证据证明企业的违法行为,反而依靠政府的强势认为其违法,似乎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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