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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打假”
近日读到一篇关于“深圳中院观点反转!不再支持‘知假买假’”的文章,倍感震惊。其因有二:一者,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中院观点有违上位法。二者,相关评论对“职业打假人”仍有误读,歧视。故作此文,阐明“职业打假人”的本质,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当然还有为何会被误解。
——题记
“职业打假人”顾名思义,是以打假为工作内容,以行驶监督权为途径,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职业,一种谋生手段。其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出现在我们面前,说是新兴职业,其实并不陌生,因为诸如质监,药监以及工商部门其工作职责涵盖打假,因此,当如上部门人员履行其打假职责时,我们也可称之为“职业打假人”。然而,市场之大,现有的政府人员配置并不足以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的工作,因此,权力外放,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所以,“职业打假人”的本质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零时工”,虽然享有监督权,但不能行驶管理权。
如上所说,“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其实际上是对现有执法队伍的补充,虽然其身份与公务员不同,但是它的存在合法,合理,是节约国家监督成本下衍生的新兴职业。“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这种职业的兴起,填补了市场监督的空白,减少了政府的工作量,净化了市场环境,甚至加强了普法宣传。
至于否定“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其因无非有三:一、奸商奸贩为减少监督压力,抹黑“职业打假人”形象,将合法追偿斥为敲诈勒索。二、“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混为一谈,“职业打假”是以法律为后盾,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的合理、合法索赔,所求皆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敲诈勒索”不能提供确实证据或是未依法索赔。这里为了便于理解,举一个例子:某企业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政府依法可处较高罚金,当“敲诈勒索”者发现该问题时与企业协商,告知其违法,索要较政府罚金略低的“封口费”,如若企业不从,则举报。“职业打假”则是买其产品为事实依据,并诉诸法律以索赔。所以,借“职业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与“职业打假”有本质区别。三、对于“职业打假”薪酬争辩。认为打假就打假,不该进行高额索赔。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说,“职业打假人”本质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零时工”,然而政府不会支付其薪资。那么“职业打假人”如何获取工资?很显然,索赔金额即为工资,毕竟打假是工作,不是公益活动,从事打假工作需要相关知识,精力,甚至勇气。所以看待“职业打假”不应只看高额赔偿,还要看背后庞大的付出。
回归到深圳中院的观点上,相较而出,是否暴露出一些问题呢?“职业打假人”反复维权,是否说明政府相关部门的惰于行政呢?是否说明我们的市场还不足够规范呢?是否证明我们的人还不够诚信守法呢?实际上,“职业打假”之所以成为朝阳职业,其本身存在不该被歧视。试想,如果企业诚信经营,政府部门工作能尽职尽责,“职业打假”便会自动沦为夕阳职业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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