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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用公民诉讼捍卫环境权益
导语: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许多大城市都发生过严重的污染事件。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国会创造性地引入了公民诉讼条款:在法定条件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污染者或联邦环保局长起诉。从而为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 [详细]
起诉条件宽松,公民起诉不受阻
只要受害人的利益(不管是人身、经济,还是其他如审美、娱乐、环境的利益)受到他所指控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具备原告资格
美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63年。随着环境保护的议题越来越受到美国社会的重视,1970年和1977年时,国会大幅修正空污法,最大的特色是提供公民诉讼(citizen suit)的权利。除了美国联邦民事程序法第23条就公民诉讼有所规定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之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备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 [详细]
《清洁空气法》 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
在环境公民诉讼法定原告资格方面,1969年美国通过了 《国家环境政策法》 ,随后,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12部重要联邦环境法律,包括1970年《清洁空气法》、1972年《清洁水法》 、1972年《海洋倾废法》 、1972年《杂讯控制法》 、1973年《濒危物种法》 、1974年《深水港法》 、1974年《安全饮用水法》 、1976年《资源保护与保育法》 、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 、1977年《露天採矿控制与复原法》 、1978年《边缘大陆架法》 、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等,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放宽传统诉讼资格的限制。其中首开记录的是上述的 《清洁空气法》 。该法第304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对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诉讼。其他的环境法律在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方面的规定与《清洁空气法》相似。 [详细]
19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洁净空气法》,这部法案成为美国最重要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案。
不再向金钱低头,公民诉讼击败巨头企业
2007年,联邦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判决环保团体胜诉,成功地对抗长期钻法律漏洞的美国第一大核能发电企业杜克能源公司,迫使全美的电力公司以低污染的新发电厂,替代高污染的老旧燃煤发电厂
较为有名的是杜克能源(Duke Energy)案:一审的原告是美国环保署,包括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Defense)的三个环保团体以利害关系人的身分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3年时判决杜克能源(Duke Energy)胜诉。2005年,第4巡回上诉法院再判杜克能源胜诉,环保署基于各地上诉法院对10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且败诉案件多于胜诉案件,决定放弃上诉的机会。虽然负责执行空污法的主管机关环保署中途下车,环保团体却坚持到底,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也即为原告改由环保团体的Environmental Defense v. Duke Energy Corporation案。2007年,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判决环保团体胜诉,为环保署赢得了最后的胜利,成功地对抗长期钻法律漏洞的美国第一大核能发电企业杜克能源公司,迫使全美的电力公司以低污染的新发电厂,替代高污染的老旧燃煤发电厂。 [详细]
2007年,大型跨国企业雪铁戈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首次被判负,面临每项罪名50万美元或相当于其非法经济收益两倍的罚款。除目前的300余名受害者以外,还在不断追加潜在受害者
雪铁戈石油公司因污染环境而被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联邦法院的陪审团认定有罪。就此,在这一美国首例炼油公司污染环境刑事起诉案中,企业方“告负”。雪铁戈石油公司有可能面临每项罪名最高5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罚款额相当于其未采取控制措施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两倍),并将在5年内接受审查。而根据美国司法部2012年10月4日的公开文件显示:美国地方法院的法官约翰?雷尼下令政府发布公告,知会雪铁戈污染案的社区成员——只要有任何人相信他们自己是社区污染的受害者,那么参加诉讼便是其正当的权益。社区的所有居民应当认真地考虑CITGO毒烟雾污染事件对他们健康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2007年9月25日和26日,美国司法部和美国环保署于奥威尔威廉姆斯中心举行社区会议,目的在于受理300余名受害者提交的陈诉。并且希望找出任何可能存在的潜在受害者。 [详细]
即便是美国第一大核能发电企业,杜克能源仍然在诉讼官司中输给了环保团体。
公民诉讼拓宽了原告资格,判决效力也不局限于当事人
传统诉讼制度对起诉资格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背道而驰,公共诉讼突破了传统观念,以促进公益为要旨,拓展了原告资格。
根据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任何人都不能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环境要素作为无主物,任何人无权对其提出权利要求;根据传统行政诉讼法理论,虽然众多的政府行为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但由于政府的这种行为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因此,理论上没有人有资格对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众所周知,环境保护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传统诉讼制度对起诉资格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在“环境公共财产”、“公共信托”、“实体环境权”等理论基础之上,性质上属于一种公益诉讼。它突破了传统的诉讼观念,以公益的促进为目的与诉讼要旨,诉讼的目的也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亦不仅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详细]
公民个人或其团体得以在公共诉讼中扮演“私人检察官”、“私人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诉讼,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
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益的保护而言,公民及公民团体虽然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直接对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依据“公民诉讼”条款,可以通过针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污染者或疏于执法的环境行政机关的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权监督和推动有关环境资源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公民个人或其团体得以扮演“私人检察官”、“私人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诉讼,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从而在排除环境侵害、促进环境公益的同时,妥善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及良好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大特色,已经实践了30多年,从实际效果来看,它能有效地调动公众环境保护的热情,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对环保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也发挥了积极的影响。[详细]
中国普通民众在空气污染中受侵害,缺乏妥善的维权渠道。
美国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极大地改善了空气质量。除了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以外,依托于《净化空气法》产生的公民诉讼体制同样厥功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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