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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县级自评工作指南

山西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县级自评工作指南

    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暂行办法》、《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山西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特制定自评工作指南。

县级自评结果是反映本县义务教育是否均衡的原始依据,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暂行办法》、《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山西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要求,遵守“十七字”工作原则:认真核实,从严自评,如实向市级提请复核。

一、县级自评主要工作

1. 参照附件3填报说明,协调统计部门,认真填写附件2中的表Ⅰ。

2. 对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省直属、市直属、高校附属、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小学教学点、企业办学等各类办学主体非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学校,下同)逐校对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进行达标情况督导认定。(参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简称:8.23)以及相关指标的补充说明,逐校认真填写附件1,赴学校时分组进行手工填写,手写签字确认,且必须注明日期(年月日)。这里特别强调,分校表不做汇总。要与省下发的山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所涉及的小学、初中学校数高度一致。如确因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进行了布局调整,2013年度教育事业学校统计数与现有学校数存在不一致的,必须用县政府公函纸加盖县政府印章做出说明。参照附件3填报说明,逐校汇总附件2中的表Ⅱ-1、表Ⅱ-2

3. 依据学校类型和有关要求,在上年度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数据,计算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的差异系数。认真填写附件2中的表Ⅲ、表Ⅲ(附)。要与山西省县域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差异系数计算(2013-12-31)高度一致。

4. 当地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参照附件3填报说明,认真填写附件2中的表Ⅳ、表Ⅴ、表Ⅶ)。

5. 进行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满意度调查。参照附件4制定本县(市、区)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制作基础样卷,实施满意度调查。调查统计结果,认真填写附件2中表Ⅵ。撰写“关于公众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满意度调查的报告”,并附附件4中的4-34-4(报告参照太原市迎泽区自查材料进行)。

6.撰写《××县(市、区)政府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情况的自查报告》(参照附件5撰写)

二、申请市级复核的条件

1. 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省直属、市直属、高校附属、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小学教学点、企业办学等各类办学主体非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学校,下同)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要求

2. 县域内8项指标综合差异系数,小学小于等于0.65、初中小于等于0.55

3. 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自评得分在85分以上

4. 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满意度达85%以上

三、申请市级复核需上报的材料

1.上报之前必须向县政府写出申请,经分管教育的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申请及批示内容列入上报材料内容。

2. 关于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市级复核的函(县级政府向市级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核的函)。

3. ××县(市、区)政府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自评工作汇报(加盖政府印章)。

4.××县(市、区)政府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情况的自查报告(参照附件5撰写)

5. ××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自评记录表。填写附件1,逐校由手工转成印刷经电脑打印,自评人:手写签字确认,必须注明日期。这里强调分校表不作汇总。

6. 附件2“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县级自评申报表(申报表的封皮,报送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加盖政府印章),包括附件2中的表Ⅰ、表Ⅱ-1、表Ⅱ-2、表Ⅲ、表Ⅲ(附)、表Ⅳ、表Ⅴ、表Ⅵ,表Ⅶ加盖政府印章。

7. ××县(市、区)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加盖政府印章)附问卷调查样卷。统计答卷的原件当地留存备查。

8. ××县(市、区)关于“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的报告。附4-34-4加盖委托市级及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印章。

9. ××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共制作纸质一式9份,本级留存2份;上报市级7份,市级留存2份;市级上报省级5份,省级留存2份;省级上报国家3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县级自评申报组织、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组织领导。对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自查申报工作,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协同教育局有关领导和科(股)室严密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工作组,协调有关事宜,解决相关问题。

(二)县级自评实施。由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教育局相关领导和各科(股)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评组严密组织实施。自评工作要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做到“四个负责”,即对县级政府负责,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达到“五个满意”,即让教育行政部门满意,让校长满意,让教师学生满意,让学生家长满意,让社会各界满意。自评的过程既是检验县(市、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督导标准的过程,又是检验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过程,同时是检验县(市、区)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是否达到国家、省定标准的过程,也是检验县(市、区)义务教育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过程。自评过程中,要对存在问题逐校做出详实的记录,以便一一落实,切实起到边查边改、以评促建的作用。

(三)县级自评工作要求。

1. 县级自评重点在查实数据、实物、场地,查实的项目要经得起考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比如:在硬件上:运动场地硬化问题、专用教室、课桌椅、图书、理科教学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网络教室、校校通、班班通、安全保障、饮食条件、寄宿条件、厕所达标、校园环境问题。在软件上:规模班额、学科配备、教师学历、优师分布、办学行为、国家课程开设、教学管理、教育质量达标问题。

2. 县级自评要坚持逐校对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进行查实,决不允许用残次及已损坏和没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充数,切实做到底数清。

3. 县级自评工作要做到政府和职能部门联动,做到边查边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时限,确保所有问题在省级督导评估前完成整改。

4. 县级自评要按照省、市、县责任划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实施严格的问责。

五、县级自评完成时限

县级自评工作于当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市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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