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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周军仓打败西安移动

喜报!周军仓打败西安移动

虞立忠|4月28日 13:10|阅读(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军仓....

第一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3号 ,负责人:甘文泉,联系电话:18792833339。

第二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29号,法定代表人:魏明,任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91230000、13991801860。

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双倍退还上诉人梦网信息费(代收费)共计2.00元,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象征性’赔偿各项损失1.00元,并赔礼道歉。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现依法提起上诉。

首先,上诉人对一审法院中的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00元不服,因为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实际上远远大于诉求中的1.00元,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象征性’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00元而不是损失1.00元,如果按照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1.00元,那么本案就和实际不相符,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故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象征性’赔偿各项损失1.00元,

其次: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依照《电信条例》41条、第 75条、《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应当支持。

再次: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关于“第一被上诉人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起诉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补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的判决不服,上诉人认为《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虽然第一被上诉人属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而不是分公司的财产,虽然法律中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参加诉讼,但并不是它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法律的严肃性,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撤消(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象征性’赔偿各项损失1.00元,并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双倍退还上诉人梦网信息费(代收费)共计2.00元,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致

宝鸡市中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http://t.cn/zOjFv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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