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分析
原告缺乏证据为何能赢
靠逻辑推理揭穿中介谎言
该案一审时,番禺区法院认为,双方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步骤及中介费等,也无证据证实不能购房的原因。尽管如此,中介并未促成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剩余的15000元应当退还。但考虑到中介履行了部分义务,梁女士支付500元为宜。
中介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法官认为,按照限购政策,购房者只需满足缴税或缴纳社保一项条件即可,中介却以梁女士已缴社保为搪塞,声称后来收取的1万元是为购买缴税凭证,实属谎言,于是采信梁女士不具备购房条件的说法。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中对中介投机取巧,违反限购政策的举动予以训斥。
案情回放
花钱买假证惹来一身骚
来自湛江的梁女士想在广州番禺区桥南街购买一套一手房,按照广州市限购政策,非广州市居民须具备缴纳1年社保或1年纳税才能在广州购房,她于是找到了当地一家中介帮忙。2011年11月24日,她向中介支付了1万元的“诚意金”,次月又支付了1万元,用于购买社保证明。两次付款仅有收据为证。
然而,就在同年12月22日,中介突然给梁女士退还了5000元,说是购买社保证明的一部分金额。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社保没买成,买房的愿望也落了空,可其余15000元,中介却分文不退了。为此,梁女士于2012年6月将中介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双方互相指责。梁女士认为房子没买成是因为中介根本没买到社保证明,中介公司则反咬一口,声称梁女士已有广州本地社保,后面收取的一万元是用于按揭公司给梁女士购买本地纳税证明,证明买回来后,梁女士却拒绝收取。中介还认为,之前收取的1万元“诚意金”实际上是中介费,因梁女士的原因不能购房,因此无需退还。可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官提醒
靠造假“闯关”后患无穷
本案中,梁女士犯的第一个错误在于,没有与中介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所谓“诚意金”也埋下隐患。番禺区法院民三庭冯庭长表示,司法实践中,“诚意金”的定性如有合同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则可视作预付款,如果促成购房,则需支付给中介,否则可退回。购房者最好审慎考虑,签订正式合同,约定明确细则方可避免纠纷。
如果购房者明知中介要为其办假证来达到购房目的而默认甚至表示赞同,其后续风险不容小觑。如果因此没有买房成功,中介虽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购房者明知而为,想要讨回中介费则难上加难。而根据买房者的过错,有时也会判决购房者与中介五五摊责,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
如果是与卖方已达成了购房合同,但因买方造假而无法过户的,买房者还要因此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或违约金是笔不小的数目,实属不值。
此外,因造假行为,中介和购房者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