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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剂再次回归新版GB2760,您怎么看?

近日,我国CFSA(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是升级版的《GB2760-2014》,除了增加近两年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公告、修改某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与国际编码系统(INS)统一编号这些常规升级内容外,还有一个变化,比较有意思:修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增加了营养强化剂”,同时“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和定义”。

 

再次归入食品添加剂定义

《意见稿》中食品添加剂定义更新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其实在《GB2760-2011》中,营养强化剂就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内,且功能类别也在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中也是第16类。发展到《GB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虽没有在食品添加剂定义中出现,也未在功能类别中列出。但是指出由别的标准进行规定,这个标准就是《GB14880-2012》。

 

还有一些问题

Q:营养强化剂是食品添加剂吗?

A:从新版的《意见稿》中,可以明确得知营养强化剂就是食品添加剂,其实之前也是,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添加剂。管理标准不一样,《GB14880-2012》于2013年开始实施,标准规定了营养强化剂在不同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种类、化合物来源和使用量要求;而《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不同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种类和最大使用量要求。

 

Q:有的添加物质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应执行哪个标准?

A:在卫计委发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中(以下简称《问答》),明确指出: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GB14880-2012》的规定。如果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

 

Q: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呢?

A:《问答》中指出,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GB14880-2012》的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相关公告的规定。

 

Q:营养强化剂如何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识?

A: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营养强化剂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标注方式可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标示化合物名称、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标示营养素名称。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生产单位在配料表中采用上述前两种方式进行标示。各种营养强化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顺序应当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

  

正因《GB2760-2014》定义取消了营养强化剂,可能很多人会觉得食品营养强化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也产生了很多争论,对于监管有一定影响。所以在这次修订中,重新将营养强化剂列入到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从而在法规上更加明确营养强化剂的归属。

对于营养强化剂重回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您又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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