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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商引资政策节选

(一)综合类

  1.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采取最特别、最特殊、最灵活的政策,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省、市级工业园区县级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确保市权、县权审批手续在园区内全部办结;确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上报,省、市级工业园区需转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务必优先办理。

  (昆发〔2008〕1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2.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3.凡国家及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税收减免、奖励返还等政策,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其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

  对经营较为困难的行业重点中小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整合重组企业使用原厂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对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中小企业矿产资源税,按最低标准征收。

  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原小规模工业企业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为3%。

  凡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昆发〔2009〕13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鼓励服务业项目用地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三环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转型提升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昆通〔2010〕2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的实施意见》)

  5.对民营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昆发〔2010〕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6.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台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相关法规减征或免征。台资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等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入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8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0年昆政发〔2010〕76 号)

  (二)产业类

  1.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

  (昆通〔 2008 〕57 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支持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创办“园中园”,集中连片开发300亩,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于在农业园区中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补助政策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35号)规定执行。

  对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业园区创业的,除享受《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规定的政策外,再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园区规划范围内需要非农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规费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

  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农业园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为主)等项目用地,按照当地工业用地的价格和方式供地。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的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业务,对于因项目贷款而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市级财政补助50%。

  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除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2号)规定进行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0万元。

  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优先安排,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补助。农业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再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

  支持自主创新,对龙头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和专利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对生物医药、生物质能源等重点领域研发出新产品并转化成生产力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万元。

  农业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收均实行先征后奖,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奖励给农业园区,专项用于农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品牌经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建立创名牌奖励机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省级名牌”和“省级名牌农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以及“市级名牌”、“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除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46号)执行外,再给予等额奖励。

  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审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企业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升格升级,对由市级发展晋升为省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由省级晋升为国家级重点的农业龙头企业,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2011年昆政发(2011)1号)

  3.能源产业化发展企业实行最优惠税收政策,新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两免三减半”和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新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和生产调配车用乙醇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生产调配车用乙醇企业在试点期内免征消费税。

  (昆通〔2008〕4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4.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对引进市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昆发[2008]4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5.实行明确民营医院税费优惠政策。即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一10年减半返还。

  (昆发[2008]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6.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按照“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要求,凡是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投融资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成果评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为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全面采用 BT、 BOT、 BO、独立、合作等方式,广泛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活动社会化、经营活动市场化的发展路子。

  (昆通〔 2008 〕54 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7.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基金公司等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昆新设立及迁入法人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除工商、税务部门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外,其他相关部门还应在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昆建立后援中心、服务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省、市分支机构落户昆明金融商务集聚区。

  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和推动各类水务基金、节能减排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在昆明设立和发展,逐步完善投资服务支持体系。在昆明市辖区内新设立的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投资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昆通〔2008〕65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8.加大对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财税支持力度,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新设落户我市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认定后,参照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支持。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落户到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落户到省、市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五免五减半”;对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三免三减半”。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昆通〔2010〕29号《昆明市关于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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