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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花市买花 ,被猫咪抓伤,打疫苗花了1400,店家:最多赔100

2022-05-18 20:36

重庆,陈女士和朋友一起,到江北望海花市采购,当她们走进一家门店时,突然窜出一只猫,陈女士没在意,不料,下一秒猫竟然冲上来抓了她一爪,在右小腿上留下了一条抓痕。当时在店里由于光线原因,她没看到,走出店才发现流了不少血。

为此,朋友赶紧陪同陈女士,到医院打疫苗花了1400元,她认为猫是店里的,把她抓伤,理应由店老板负责。在处理好伤口之后,她和朋友返回了店里,想和店老板沟通希望赔偿,不料,店老板却说抓伤陈女士的猫,不是他们所养,他们也很冤枉。

为了求证这猫是不是老板所养,陈女士朋友特意到店里面查看,发现有很多猫,并且有猫吃东西的盆,这些足以证明老板是养猫的,这时候,老板强调,虽然自己又养猫,但是当天抓伤陈女士的,不是他家的,而是外面跑来的。

对于陈女士在店里受伤,她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赔偿100元,陈女士当然不同意,她表示自己有2点要求,首先就是给她道歉,其次就是承担1400的治疗费。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陈女士便报了警。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花市的店铺属于公共场所,陈女士进入店内,那么,店铺就有责任保障陈女士的安全。陈女士在店里被抓伤,你不能一句不是自己养的,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顾客在被猫抓伤的情况可能有两类。

第一类情况,顾客确实因为自己逗猫,导致猫咪的应激反应而被抓伤;

第二类情况,则是顾客在没有逗猫的情况下,仅因为在店内而被猫抓伤。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店铺可以减轻责任,甚至是免责,但是陈女士进入店里,都不知道有猫,更不可能去逗了,所以,店铺应当承担侵犯别人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11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店铺老板只是说猫不是他家的,但是既然来到了他家,他也进行了喂养,也是就默认了它的存在。

这件事中,在商家未能举证证明,陈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陈女士的要求并无不妥。

最后,经过协调,商家同意赔偿一半医疗费,陈女士也同意了,双方达成了和解。在此提醒:商家在经营中,要管理好店内宠物,以免出现伤人情况,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最好收集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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