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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被拴着的狗咬伤,事后持棍将狗打死,是否需要赔偿?

民法典:

2022-06-27 06:01

城市里养狗族成为一个现象级的话题,伴随着养狗衍生出了很多的话题:城市里应不应该允许养狗?应如何规范文明养狗?狗咬了人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宠物狗咬人的问题!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在法律上而言,宠物狗具有财产属性,是伺养者的私有财产,如果不是紧急情况下打死他人的狗轻则需要进行民事赔偿,重则可能被追究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罪。

在受到狗的攻击状态下,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对狗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一种不可避免的相互对抗的利益冲突中,行为人为了防止出现“严重得多”的损失,将高价值的利益置于低价值的利益之上,在此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他人合法受保护的利益,并因此在结果上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利益,那么这种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

因此,基于他人的狗正在攻击你,在你的“身体健康权”和“他人财产权”两个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你在不得已的情况采取进攻的方式打死了宠物狗,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是由于你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权,所以法律上认定为合法,即构成紧急避险。

这种情况下,由于你的行为合法,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狗之所以咬你,是因为你对狗有进行挑衅或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狗的攻击行为是你所引起的,所以你是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因此不构成紧急避险,你对打死狗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养宠物狗一般要系狗琏的,以免宠物狗做出咬人的行为。而有些人在遛狗时不系狗琏的,有些狗看到人后会攻击行人,那么被拴着的宠物狗追咬当场把狗打死了,要不要负责任?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张三是一名饭店业主,饲养了一条阿拉斯加犬。

在张三的饭店旁有个过街楼,通往一处无人施工的建筑工地。

一天,张三把狗拴在过街楼里的铁栅栏上,自己到饭店去做生意。

当天,李四和王五等三名朋友,一行四人在张三家的饭店附近的另一家饭店喝酒。

吃完饭后,李四和王五先出饭店,两人在过街楼前聊天等其余两人。

期间,李四接了电话,边打电话边进入过街楼,在过街楼内不知何故,被拴着的狗咬破了皮。

李四退出过街楼后,与王五站在过街楼门口蹲下逗了会儿狗,其余两个朋友出来。

李四与王五把其余两个朋友送走后,过了几分钟,李四到周围店里找了根长约1.5米的大头棒,回到过街楼,王五阻拦未果。

李四手持大头棒击打犬只,阿拉斯加犬挣脱绳索逃跑,躲至附近车辆底下。周围店铺内店员出来围观,张三未出来。

李四用大头棒将它赶出,用大头棒击打头部十几下。阿拉斯加犬逃跑到其他车辆底下,李四赶出后继续击打,阿拉斯加犬停止不动,李四观察一会儿后继续击打。

阿拉斯加犬挣扎躲到路边绿化带内,李四追上后继续连续击打十几下,直至阿拉斯加犬静止。

李四随后报警称自己被狗咬伤,警方到达现场后,张三也发现此事,张三、李四发生争执,警方建议李四去打疫苗,张三去给狗治疗。

张三为治疗狗伤花费四千多元,但犬只终因头骨碎裂治疗无效,于三天后死亡。

张三遂将李四告上法庭,请求李四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阿拉斯加犬价值20000元、医疗费4360元、交通费480元、误工费3000元、饲养费2160元)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四故意击打阿拉斯加犬的头部,造成阿拉斯加犬死亡,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情形,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真实发生的不法侵害。

如果不法侵害只是当事人想象出来的,并非真实存在的,则构成假想防卫,行为人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张三坐在李四身上给李四按摩,王五以为张三在对李四实施殴打,冲进去将张三打伤,就属于假想防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当事人对此实施所谓防卫行为的,属于防卫不适时,行为人对此所造成的损害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实施

如果针对的是他人,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3.必须具有紧迫性

这种紧迫性以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民法上要求的是必须是迫不得已,如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制止侵害,则在民法上不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比民法上的要宽松,如果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必须是迫不得已,只需要具有必要性即可,这是因为如果刑法上也采取民法上的这种限制,将会放纵犯罪。

4.保护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不是合法的权利,当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防卫程度应当以达到限制对方的不法侵害为限,不能明显超出,否则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四所受的的侵害是阿拉斯加犬造成,并非人所造成,所以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那么,李四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在合法利益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本案中,李四被狗咬伤后已经离开,面临的危险已经解除,所以不构成紧急避险。

综上,李四需要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由于张三将狗拴在外面,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四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张三将狗栓的位置位于基本无人通行的场所,过错较小,所以减轻的程度也应当较小。

在民法的定义中,遗弃物就是无主物。不过,管理人遗弃宠物,本质上是不履行饲养、管理义务,而宠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遗弃时没有正确处理,造成宠物伤人事件,那么遗弃的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遭到被遗弃的宠物咬伤的,可以直接找其原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实际中,被遗弃的宠物咬伤,可能会很难找到原来的管理人,一旦确定该宠物属于无主的状态,那么最后第三人只能自担损失。

如果能从遗弃的宠物身上找到比如狗牌等,或是被遗弃的宠物还逗留在管理人周边的,那么在可以确定原来的管理人的情况下,可以积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过小编作出的分析,被宠物狗追咬后,将宠物狗打死的,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挑逗宠物、主动攻击宠物行为,造成宠物狗追咬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如今法治社会,懂法才不会吃亏。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专家,只是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其哭泣求人,不如靠着自己。

无论是家里还是办公桌上,都可以摆上一本民法典,遇到事情就可以随手翻阅,找到基本的解决方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我们自己了解法律,有了法律意识,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孩子、保护家中老人不受侵害。

如果担心法条比较单一,还可以搭配一本《法律常识一本全》解读,两本一套59元,一顿饭钱,就可以了解知识,减少生活中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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