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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律师: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找法网正当防卫限度】防卫需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力量对比关系,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把侵害和防卫双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虑。认真分析防卫的时间、地点,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以及侵害人和防卫人双方的情况,对于确定防卫人采取何种防卫行为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即是确定防卫必要限度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具有现实的意义。

  在确认必要限度的时候,可将决定防卫强度诸因素分成三类:(一)侵害方的情况;(二)防卫方的情况;(三)客观条件。由此可看出这些因素对防卫强度的影响和作用。

  (一)侵害方面的情况

  1、不法侵害的性质。即指不法侵害是侵害何种内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说来,反击侵害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比反击侵害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强度要大,如果不法侵害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防卫的强度也要相应变化。如对一般盗窃行为不宜采取重伤或剥夺生命的方法进行防卫,但如果盗窃转化成抢劫之后,被害人或其他公民就得根据具体情况加大防卫强度,甚至可用杀伤进行防卫。

  2、不法侵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从而决定必要限度,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绝对相等。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它包括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在具体案件中要把以上几个因素综合考虑。在防卫强度小于或相当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不存在越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是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综合全部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大于侵害强度的防卫强度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应该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否则,就是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了。例如,杨某与陆某的妻子长期发生两性关系,并多次带陆妻回家同居,每次一月半月不等。经亲戚劝告和教育,陆妻断绝了与杨某的暧昧关系。为此,杨某对陆某夫妇怀恨在心,多年来经常对陆家的农作物、牲畜、家禽、房屋以及正常生活等进行骚扰和破坏。某晚,杨某又来向陆某房子上扔石头砸瓦片。陆某去追,杨某就跑上山去躲。次日晚,杨某又来砸瓦片。陆某就拿一把长柄砍刀并叫亲戚一起去追,杨某再跑上山去躲。第三日晚,杨某再来砸瓦片。陆某又拿一支砂枪去追,因杨某跑掉就进到隔壁的一个空房子楼上等候。杨某看见就随后去找,走到门口正弯腰捡石头时,被陆某一枪击中腰部,因无人抢救而死亡。杨某的不法侵害仅对陆某家的生产、生活进行骚扰和破坏。但没有严重危及陆某及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陆某却采取了无限防卫,在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明显超过了防卫限度。

  3、不法侵害的缓急。来势凶猛的不法侵害比相对缓和的不法侵害强度要大,对此,防卫人往往没有充分时间来选择适当的防卫强度。所以,应该允许防卫的强度大一些。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着手,形成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这时并不存在侵害强度,在此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例如,某甲企图强奸某乙,当时地处偏僻,乙不从,甲施以暴力手段,乙用身旁的砖头将甲砸昏,但乙不放心,唯恐甲苏醒后对其进行报复,于是又再砸甲头部一砖头,致甲死亡。此案后来虽不存在侵害强度,但不法侵害已十分急迫,乙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所以虽将强奸犯砸死,也没有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

  4、不法侵害主体及主观方面的情况。一般来说,有预谋的不法侵害比现场突发的不法侵害的危害性大;性格残暴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比性格懦弱的人危害性大,因此,防卫的强度也相应增大。同时,同样性质的不法侵害,几个侵害人实施比一个人实施的危害性要大,所以,当多人对一人进行不法侵害时,防卫的强度也要大一些。

  (二)防卫方面的情况。

  1、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大小。不法侵害的性质和防卫人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不尽相同,同样是侵害财产不法侵害,就有损害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重要物资与一般物资之分,价值较大的财产与价值较小的财产之分。所以防卫人在选择防卫强度时,应考虑到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大小,不能仅强调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可以用任何防卫方法进行防卫。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此,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反之,为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由于其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决定了这不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不能否认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例如一个16岁的少年,拿10元钱到街上买东西,路遇一个20多岁的青年,硬要少年交出这10元钱,少年不肯,二人进行博斗,少年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小伙子刺死。这种情况下,少年体力不如小伙子,只有用刀子对付,才能保住这10元钱。其保护行为不可视为正当防卫,因从其所保护的权益看,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其行为是防卫过当。

  2、防卫的工具。防卫工具使用是否得当,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防卫工具使用的情况十分复杂,需要在不同的案件中具体分析,但总的来说,不外乎有几种情况;(1)防卫人自备防卫工具。对于这种案件,防卫人往往已风闻不法侵害人将加害自己,于是随身携带防卫工具以期有备无患,结果正好在正当防卫中使用了防卫工具。由于不法侵害人一般对防卫人携带防卫工具并不知情,所以往往造成较重的人身伤亡。但防卫人事先携带的防卫工具不是非法携带的犯罪工具,所以,只要其防卫强度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么,就是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防卫人携带的是非法管制刀具,甚至是非法管制的枪支,只要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就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或造成其他犯罪,至于非法携带的工具构成犯罪就另当别论。因为正当防卫权并不因其非法携带刀具、枪支而被剥夺。(2)就地取材的防卫工具。由于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防卫人在受突然袭击时一般没有选择适当的防卫工具的余地,往往操起什么就是什么。对此,不能强求防卫人选择与不法侵害人相当的防卫工具,不能认为防卫人使用了致命的防卫工具就是防卫过当。只要防卫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伤害,也应该认为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当场从不法侵害人手上取得的防卫工具,如果侵害人只是用于比划、吓唬,而未想真正加害防卫人,而防卫人夺过工具将侵害人致于死地,这就应该是防卫过当了。

  3、防卫主体及主观方面的情况,对于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往往仓促应战,此间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没有条件审慎选择防卫手段和防卫强度,防卫时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严重些。反之,在防卫人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反击不法侵害时就要相应控制防卫的强度。同时,防卫人的体力、智力等情况对于选择防卫手段,决定防卫强度也有一定作用。防卫人身单力薄就可采用较激烈的防卫方法反击不法侵害。

  4、防卫的人数。多个防卫人对一个不法侵害人加以反击,防卫能力增加,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增大,防卫强度也相应小一些;若一个防卫人对多个侵害人进行防卫,就应抓住反击时机,加大防卫强度,否则就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三)防卫的客观条件。

  防卫的客观条件是指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等客观情况。

  1、防卫的时间。一般来说,同样强度的不法侵害,在夜幕的掩护下,不法侵害者胆大妄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要相应地增大,同时由于夜间的侵害,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怖和惊慌,以致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对于打击部位及打击后果也难以掌握,而为防卫人本人的人身权利,防卫人往往竭力反击,所以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不考虑防卫时间的影响。

  2、防卫的地点。防卫地点一般情况下取决于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地处偏僻,人烟稀少的环境,以便使犯罪目的更加容易得逞。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防卫环境显然要恶劣一些。如果不法侵害是发生在通街闹市,由于过往的行人较多,防卫人得到救援的机会大一些,其防卫地点也较占优势,尤其是对那些入室进行不法侵害的人实行正当防卫,更应注意防卫地点这一特殊因素。

  3、防卫的环境。即指实施防卫时的社会治安背景。在社会治安混乱,犯罪活动猖獗的环境下,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就要比社会治安稳定的时期要大一些。

  以上分析了影响防卫强度的各个因素,这只是在逻辑上所做的划分和论述,在防卫实践中,这些因素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只有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当时当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的作用,才能得出某种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结论。

  综上所述,分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统观全部案情,不能只看侵害的手段,结果、强度是否相当;也不能一看死了人就不加分析地认为是防卫过当;更不能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在必要的情况下,防卫行为即使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合法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害,也是应该允许的。但是,在防卫过程中,只要能制止不法侵害,防卫人就要尽量将防卫损害降低在较小程度,这才符合防卫行为有益性的要求,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当然,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要求过严,只要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不是相差得很悬殊,就应该认为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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