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的狗被他人误买,
失主可以索还吗?
全民普法
现实
困惑
葛女士的一只名贵宠物狗于某日走失,后被郭先生拾得。邻居李女士见到此狗非常喜爱,没问郭先生狗是哪儿来的,当即决定购买。一天李女士牵狗出门遛弯被葛女士认出,遂要求李女士归还她小狗。李女士称此狗为自己花钱购买,不同意还给葛女士。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李女士应将狗还给葛女士,至于她的损失,可以向郭先生讨还。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品遗失,原所有权人有权讨回。如果该物被转让,则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也就是说,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果受让人是在拍卖会上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遗失物,则原所有人主张要回遗失物时,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案中,小狗属于葛女士的遗失物,而李女士购买此狗并非在拍卖会或者宠物交易市场等场所,因此李女士应将狗还给葛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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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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