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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
开庭前上交变更诉讼申请,开庭时法官举着申请书说;‘其它请求不在此案范围。’我的请求没有超出本案范围;1,我出差患病,任务完成后回来自己治疗痊愈,因工作中抵制领导违法行为遭打击报复旧病复发九死一生,04年7月起才报销每月70%药费,今年补办了工伤;2,06年隐瞒中央领导批示后采取突袭罩头捆扎绑架关精神病院。出来后在法院上诉立案,传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人身损害赔偿。3,二十多年来单位对我实施了胡萝卜加大棒方法。
    申请中我提出这二十多年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认为提出的赔偿申请与本案一脉相存——都是工作引起的;1,出差;2,工作中抵制违法行为;3,被精神病。
    高院有7号文件(法官自由裁量权通知)。请问:法官说申请书与本案无关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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