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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文书能执行?

哪些文书能执行?

执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那么,那些文书能申请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现对能申请执行的文书总结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在规定期限内,都不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裁定之作出之日起,为终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公证机构作出的依法赋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调解书;
(六)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七)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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