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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谈 ] 单位组织旅游,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工伤?

前期,我们曾分享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第1辑)中的一个案例:单位补贴外出旅游,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工伤?| 砚东华》,认为“外出的目的明显是参加旅游活动、与教学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四川省人社厅《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也发布了两个类似案例,一个被认定为工伤,一个则没有认定。那么,单位组织旅游,职工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其界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是两个案例具体情况。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内容中含有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建立多客户端旅游资源平台,为游客提供拼车游、自驾游等旅游选择,推荐旅游线路沿线特色的住宿、餐饮、景区信息等。刘某系该公司的UI设计师。该公司组织了拼车自由行活动,组织公司职工和网络报名参加人员开展旅游观光活动,公司职工的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但职工家属及自愿参加者自费。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出拼车自由行活动相关事宜后,公司职工何某自愿驾驶自己的车辆参加活动。

事故发生当日,拼车自由行活动行程安排当天上午与附近酒店洽谈合作事宜,11时许出发至另一景点;途中,刘某与妻子搭乘何某某驾驶的车辆,因何某某驾驶不当,汽车冲出路基,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车人刘某无责任。对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刘某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带有工作安排的拼车自由行活动,并实际参与了与沿途酒店洽谈合作、宣传、拍照等工作;按照活动行程安排,途中刘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重新启动刘某工伤认定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科技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并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司一直宣称此次活动不仅有公司职工参加,还有网上报名的自驾游群众积极参与,是一次纯粹的自愿参加的自驾游活动,完全没有工作任务

刘某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了两组证据:一是朋友圈照片;二是公司在网上的网页介绍。通过认真审核,复议机关发现每一组朋友圈照片都有伤者和公司管理人员与某酒店管理人员洽谈的场景再结合该公司经营范围核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就是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建立多客户端旅游资源平台,为游客提供拼车游、自驾游等旅游选择,推荐旅游线路沿线特色的住宿、餐饮、景区信息等,与景点附近酒店洽谈合作业务。本次活动既是面向职工的一项福利活动,同时兼具沿途考察线路、与沿途酒店商谈合作等工作性质,伤者刘某参与了协助张贴宣传海报和发宣传单等工作内容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刘某参加的此次活动具有工作内容,在本次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为定工伤的情形。

案例二

陈某按照单位工会足球兴趣小组安排,参加与某足球队的足球比赛,比赛过程中摔倒受伤,其认为应当属于工伤范畴(陈某提供了《单位机关工会成立兴趣小组的通知》),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陈某所在单位工会足球兴趣小组组织的足球比赛活动,是为了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职工体质而组织的,由职工自愿报名参加、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体育锻炼活动,该活动不属于申请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申请人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  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否适用关键在于受到伤害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即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是否密切相关。这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也有些地方直接对此进行了明确,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18、劳动者在单位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会议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类似案例单位补贴外出旅游,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工伤?| 砚东华

资料分享:后台回复“意见”,获得20个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指导意见。


劳动法例  作者|编辑:砚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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