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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签订卖房协议,儿子知道反对,买卖关系能否成立?

石家庄市正定县的邵金鹏问:

我今年24岁,已到结婚年龄,但家中仅有三间住房,父母、妹妹也都在家中居住,如果我结婚根本住不开。但由于我们正定县这边部分村不再审批宅基地而让等待拆迁安置,何时能拆迁取得安置住房很不确定,但我结婚又不能等得太久,因为我们这里男的一般过了25岁就不好找对象了。在此情况下,我父母与本村的吴某商量购买他家的三间房屋。商定的价格为68万元。我父母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与吴某签了一份购房协议。给了吴某定金50000元。协议约定2020年年底交房。吴某同时承诺,他已经取得了其子吴某某的同意(吴某已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三间房屋归吴某和他儿子吴某某共同所有,吴某死后全部归儿子吴某某)。

2020年6月12日,吴某的儿子吴某某回到家中后不同意卖房,并找到我父母说不卖了,并说其父吴某签订卖房合同时根本就没有通知他,他在外地打工根本不知道此事。在此情况下,我们咨询律师,一共咨询了四个律师,两个律师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某也同意卖房这份卖房合同是无效的,但可以要求吴某双倍返还定金。另两位律师认为由于吴某和吴某某的父子特殊关系,能够认定吴某某知晓卖房之事,我们可以起诉要求吴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我们也一筹莫展。究竟是起诉要房还是起诉双倍返还定金一直决定不下来,因此想请咱报社给个权威解答。谢谢!!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法院在吴某与其前妻的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记载了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产归吴某和其儿子吴某某共同所有,且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关系而非按份共有关系,因此,此房的出卖应该取得吴某和吴某某的共同认可才有效。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吴某某常年在北京打工,吴某在出卖房产时也没有出示吴某某书面的授权,只是吴某自己说已经取得了儿子吴某某的认可,且吴某某的说法又没有证据支持,在其子吴某某否认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吴某某同意卖房这一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此房并没有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并经过了一段时间,这期间吴某某也回过家知道此事并没有反对,而是在房价上涨或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较多时才以自己没有同意卖房为由提出异议,法律就可以推定吴某某已经同意。

导致房屋不能买卖虽然不是吴某反悔,但吴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卖房是在经过吴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就与你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定金,在吴某某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导致房屋买卖协议不能履行,吴某明显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吴某收50000元定金的目的就是担保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现在协议不能履行过错在吴某,吴某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解答只是根据咨询内容所进行的法律分析,如果事实和咨询有出入,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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