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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中国人民军队中曾有过“战功奖章”?


  按:今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1951年的《纪律条令》、1952年的《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1953年修订的《纪律条令》中涉及到军队奖章、纪念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简单疏理,形成下文。 意在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人民军队奖励制度的再探讨和深探讨。

  提起战功奖章,熟悉军队奖励制度的朋友,首先想到的是苏联有名的那枚“战功奖章”。苏战功奖章设立于1938年10月17日,用于奖励红军、海军、边防军和内卫部队的军人以及其他积极促成战争胜利、加强军队战备的苏联公民。


  这是苏联的战功奖章

  其实,“战功奖章”,不仅苏联有,社会主义国家中,蒙古、朝鲜也曾设立。人们不太了解的,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人民解放军也曾一度设立。不过,昙花一现,转瞬即逝了!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功奖章”同时设立的,还有另三种徽章。分别为:

  战功奖章、荣誉奖章、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

  关于这四种徽章,我们分段作了简单介绍: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的规定

  这四种奖章、纪念章的设立,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现代代正规化建设的需要。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对军队奖励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部《条令》如果从1930年10月下旬颁布的人民军队首部《纪律条令》算起,是第七部《纪律条令》,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

  《条令》将奖励对象分为个人和单位,个人又按级别划分为两类。其中对个人的奖励中规定:

  三军的战士及班级军官可适用九种奖励形式:

  嘉奖、撤销惩戒、授予假期、颁布发奖状、授予奖品或奖金、授予军旗前照相、提前升级、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

  三军排级以上干部适用七种奖励形式:

  嘉奖、撤销惩戒、授予提名奖品或奖金、授予军旗前照相(对排、连级干部)、提前升级、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

  对于单位,则规定适用四种奖励形式:

  通令嘉奖、授予军旗前照相(对营以下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授予纪念章。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奖章和纪念章的区别在于,奖章向个人颁发,纪念章向单位颁发。关于奖章和纪念章的授予权限,《条令》规定:

  有特殊功绩的战士和班级干部的授予,由方面军或一级军区首长制定和颁发;排级以上干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或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制定和颁发。

  对于有特殊功绩并起决定作用、堪为旗帜作用的单位,由集团军级以上首长及各独立军事学校首长制定和颁发。其中,

  班、排、连单位由集团军(兵团、二级军区)司令员和海、空、装甲、炮兵司令员、政委授予;

  班、排、连、营、团单位由方面军(野战军、一级军区)司令员、政委,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授予。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

  1952年1月21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又颁布了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先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与“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等四种,并拟定标准,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与评选为英雄或模范者。

  《条例》与《条令》的不同之处在于,纪念章不再归属于单位,而是可向个人颁发,且纪念章要高于奖章。《条例》特别规定,功,分战时和平时两种,各分特、一、二、三等功;英雄、模范称号各分一、二、三级。

  立功等级与奖章、纪念章的对应关系如下:

  二等功: 三级战功奖章、三级荣誉奖章

  一等功与三级英雄、模范:二级战功奖章、二级荣誉奖章,或三级英雄纪念章、三级模范纪念章

  特等功与二级英雄、模范:一级战功奖章、一级荣誉奖章,或二级英雄纪念章、二级模范纪念章

  一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纪念章、一级模范纪念章

  三, 《条令》的修订和《条令》、《条例》实际执行

  目前,关于这次人民军功立功奖励工作的实施,多语焉不祥。

  据有关资料,1951年《条令》颁布后,到1953年5月1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对《条令》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令》确定,对个人奖励不再颁发“奖章”,而改为“授予奖状”。对三军的单位,仍然继续保留“授予纪念章”的规定。

  而事实上,1952年《条例》颁布后,全军即广泛开展了立功与奖励工作。仅1953年的数字,全军评出立功人员36005人,立功单位9462个,其中班、排、连级单位7081个。但具体实施情况如何?资料极少。

  遗憾的是,目前笔者未见到实际的颁授手续和奖章、纪念章实物。

  四、此次人民军他立功奖励工作的终结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宪法》明确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实施。

  据此,解放军总政治部决定,195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停止执行。

  而随后于1957年8月1日修订颁布的《纪律条令》也对有关内容作了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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