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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安全

事故案例:“2018年11月26日”受限空间中毒事故一、事故经过2018年11月26日早上,裂解气压缩机C-2000在完成空气试车后,进行复位的准备工作。8时50分,某工程公司三名员工与甲方一名员工到达烯烃分离装置的裂解气压缩机三段排出罐11D-2006M进行检查。他们发现罐内有一块警示牌(受限空间警示牌),该公司一名承包商人员张某进入罐内欲取出警示牌时,发生意外晕倒。甲方员工于某发现后,跨入罐内,欲将张某点拉出,但于某也掉入罐内。罐外两名承包商员工发现情况后,报告呼救。两名遇险人员分别于9时14分、9时15分被救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C-2000压缩机在空气试车时密封气为氮气,在完成空气试车后,氮气密封继续维持工作,致使D-2006M罐内空间处于低氧含量状态。在张某和于某意外进入罐内后造成窒息。(二)间接原因1.违章作业。在未进行压缩机三段排出罐内氧含量检测,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保运人员违章进入情况不明的罐内作业,安全意识欠缺。2.外操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罐施救,应急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3.压缩机空气试车方案中,未对压缩机盘车时继续通入一、二次密封氮气进安全风险评估,没有保护措施,未在人孔敞开部位氮气设置窒息风险警示,未落实硬隔离措施。三、事故教训事故暴露出人孔复位作业管理存在漏洞。罐内存有高浓度氮气情况下,安排保运单位人孔复位作业,也未将人孔复位作业纳入高风险作业范畴,安全交底不到位。文件宣贯: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总部各部门:现将《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23年3月15日1总则1.1为规范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调查、问责和统计分析管理,加强事件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的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集团公司级事故和企业级事故。事件包括未构成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的工伤、职业病、非生产性死亡等人身伤害;其他生产和设备异常、非计划停工等列入异常管理,异常管理有关规定见异常管理制度。未构成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事故纳入企业级事故管理。

1.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石化作为管理者的参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1.3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其他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1.4坚持事故精准问责原则。既要防止大事化小,也要防止问责泛化。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实事求是界定事故责任。1.5事件管理重在吸取教训。鼓励各单位积极报告各类事件。1.6严格承包商、承运商事故管理。生产、施工现场发生的承(分)包商死亡事故,视同业主(总包)单位事故管理。承运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着火、爆炸事故也要纳入管理范围。有关事故责任的认定、承担,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7事故、事件的统计上报要及时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1.8预防事故、事件重复发生。举一反三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落实技术和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管理职责2.1安全监管部作为集团公司事故、事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一般C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调查组织、通报、结案等工作,负责各类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监督服务中心参与一般C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集团公司事故、事件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提出预防事故、事件建议措施。2.2事业部、专业公司参与一般C级及以上级别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单位“四不放过”执行情况,评估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对照排查整改,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2.3生产经营管理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接收本制度4.1.1中规定事故、事件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部领导和有关部门。跟踪事故、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2.4纪检监察组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调查,负责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党组管理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2.5企业负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事件。负责企业级及以下事故、事件的调查,配合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对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负责各级各类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人员问责和整改措施。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调查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生产、技术、设备、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或参与调查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事故。涉及员工伤亡的事故,工会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3事故分类与分级3.1事故类别分为火灾、爆炸、设备、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16类。事故分类见附件6.1。在社会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3.2集团公司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级事故、一般B级事故、一般C级事故。事故分级见附件6.2。企业级及以下事故分类分级由企业自行制定。4管理内容4.1事故、事件报告4.1.1需立即报总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事故、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事件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企业报告。企业接到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向总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2小时内按照事故、事件快报(见附件6.3)格式提供书面报告;事故、事件持续发展的要随时报告情况。(1)发生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2)油气井发生井控事故。(3)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或次生事故、事件。(4)企业自行运输,或委托承运商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着火、爆炸事故。(5)虽未达到一般C级事故,但主流网络、媒体已经报道的事故、事件。(6)未达到一般C级的火灾、爆炸事故。4.1.2需立即报总部安全监管部和所属事业部(专业公司)的事故、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总部安全监管部和所属事业部(专业公司)报告。(1)员工或承包商员工非生产性死亡。包括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的死亡;公务派出期间的死亡;基地、临时驻地、厂区等集体宿舍内的死亡。(2)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包括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4.1.3需及时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事故、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事故、事件。(1)符合4.1.1和4.1.2中的事故、事件。(2)工伤。包括视同工伤。(3)职业病。(4)接受专业医疗处理的职业伤害。(5)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4.1.4承(分)包商在企业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上报。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企业的,由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分别报告。4.1.5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报。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其他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4.1.6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委。4.2事故、事件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按照中国石化及企业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4.3事故调查4.3.1事故企业应第一时间管控事故现场,及时拍照取证,收集作业票证、视频监控、DCS数据等关键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或篡改仪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记录等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4.3.2对于各级各类事故,企业要成立调查组,及时组织内部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对于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企业在配合事故调查的同时,同步开展内部调查。4.3.3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不得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未经许可,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4.3.4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经过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从HSE管理体系要素层面查找深层次管理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整改措施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6.4。4.3.5一般事故(含一般A、B、C级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建议。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4.3.6对涉及两家以上企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根据各方安全责任及履职情况,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4.3.7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监管部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事故单位落实,并抄送相应事业部和专业公司;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还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4.4事故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4.4.1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计算。4.4.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计算。4.5责任追究4.5.1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责任。直接管理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检查、不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在管理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间接的、重要作用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的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的领导责任。4.5.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依据其安全责任及履职情况确定。问题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问题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确定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意见可参照附件6.5。根据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对不宜在现岗位工作的,可以同时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4.5.3处分问责4.5.3.1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级别事故,对事故单位(直属企业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停职后调查,对事故直接管理责任者一律撤职,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一律留用察看并下岗培训。4.5.3.2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在全系统相关会议或集团公司HSE相关会议做检查。企业党委向集团公司党组做书面检查。4.5.3.3同一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A级事故、连续两年内发生一般A级事故、一年内发生三起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安全监管部会同党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组根据有关制度对企业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追责问责。4.5.3.4对涉及两家及以上企业的事故(含外部承包商事故)应按调查认定的主要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分别进行问责。对外部承包商的问责由业主单位监督落实,并报安全监管部备案。对承包商施行“黑名单”管理,具体办法执行《中国石化建设项目承包商记分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4.5.3.5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着火、爆炸事故,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具体执行《中国石化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合同。4.5.4提级管理提级管理是指在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上进行提级,但仍按照原事故级别进行统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提级管理,责任追究时加重处罚。4.5.4.1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并有明确批示或者指示的事故;或被国家、省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4.5.4.2性质恶劣、舆情处置不力,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主流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故。

4.5.4.3存在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承包商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业主单位知情不管的承担同等责任)。4.5.4.4已经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或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引发的事故。4.5.4.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4.5.4.6在“两特两重”(特殊时期、特殊地区、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时段发生的事故。4.5.5问责实施4.5.5.1集团公司和事故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退出现职或者离岗、退休,都应严格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4.5.5.2对发生企业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安全记分。4.5.5.3根据本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和员工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按照中国石化年度绩效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按照中国石化党建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在党建考核结果中予以体现。4.6结案4.6.1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事故报告批准后30天内提交事故结案材料。结案材料包括:企业印发的事故责任人问责文件、事故整改情况报告等。4.6.2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和整理照片、视频、笔录、票证、方案、合同等事故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安全监管部门存档。HSE管理体系监督服务中心要永久保存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的完整档案。4.7事故、事件统计

4.7.1企业要鼓励员工及时上报事故、事件。企业应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并综合分析,查找事故苗头,堵塞管理漏洞。4.7.2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事故、事件、异常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用工人数、用工工时,并定期计算事故统计指标。指标至少包括20万工时死亡事故率、20万工时损失工时事故事件率、20万工时总可记录事故事件率。事故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6.6。4.8事故、事件教训吸取4.8.1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要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安全监管部会同事业部、专业公司通报事故情况,针对典型事故组织开展同类问题排查整治。4.8.2各单位要将事故通报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对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排查出的问题要列入整改计划,制定并落实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形成闭环管理。4.8.3集团公司对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开展专项帮扶,督促指导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事故企业要从职责(含领导引领力)、制度、能力、资源、考核方面按“五个回归”开展溯源分析,制定并落实纠正措施。5监督与考核安全监管部、事业部、专业公司对企业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及时报告、统计分析各类事件的单位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于管理不力的给予批评。6附件6.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6.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6.3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快报(样表)6.4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模板)6.5企业各级人员责任追究参照表6.6事故、事件统计指南6.7业务职责分工表

附件6.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仪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中毒和窒息事故。有毒物质通过不同途径进入体内引起某些生理功能或组织器官受到急性健康损害,或机体因急性缺氧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5.高处坠落事故。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伤亡的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6.物体打击事故。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7.机械伤害事故。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入等伤害。8.车辆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在企业管辖的生产区域或管辖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辗轧、刮擦、坠车、爆炸、着火和搬运、装卸中的坠落、物体打击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9.起重伤害事故。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折臂、倾翻、倒塌等引起的对人的伤害。10.触电事故。电流流经人体或带电体与人体间发生放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11.淹溺事故。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致窒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12.灼烫事故。由于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及酸碱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

13.坍塌事故。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陷落和倒塌事故,如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14.冒顶片帮事故。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15.透水事故。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16.其他事故。附件6.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A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5.一般B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6.一般C级事故。指持续燃烧30分钟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燃烧时间30分钟以下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爆炸事故。

注:1.井控事故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应根据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确定。2.燃烧时间30分钟以下,且无明显社会影响的火灾爆炸事故,纳入企业级事故管理。3.上述各条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影响、一定社会影响、无明显社会影响的界定。(1)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党和国家领导关注、被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国家主流媒体跟踪报道、引起社会炒作、周边群众疏散超过1000人。具备上述之一,即可认定为重大社会影响。(2)较大社会影响:被省级政府部门挂牌督办、地方性媒体跟踪报道、周边群众疏散超过500人。具备上述之一,即可认定为较大社会影响。(3)一定社会影响:被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被多个媒体报道、周边群众疏散500人以下。具备上述之一,即可认定为一定社会影响。(4)无明显社会影响:燃烧时间在30分钟以下、媒体网络无报道发帖、地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未出动或出动但未参与救援、无周边群众疏散、无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上述条件均具备即可认定为无明显社会影响。附件6.4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模板)(事故名称一般格式: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时间+事故类型)一、事故企业名称(若涉及多家企业,应全部列出)。二、事故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名称。三、事故时间及地点。四、事故类别和性质。五、事故经过(附事故单位简况、项目、装置、设备基本情况、工艺简介、现场示意图)。六、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七、事故伤亡情况。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九、事故原因溯源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十一、建议防范措施。十二、附件。包括相关视频、图片、资料、记录、证明材料及调查组人员签名等。附件6.6事故、事件统计指南集团公司事故统计指标包括20万工时死亡事故率、20万工时损失工时事故事件率、20万工时总可记录事故事件率。1基本定义1.1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项目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执行。1.2职业伤害。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环境中发生的身体伤害,如割伤、刺伤、撕裂伤、擦伤、挫伤、划伤、骨折、碰伤、虫咬伤,或电击、烫伤、化学烧伤、电烧伤、辐射烧伤等。1.3重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定。1.4轻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定。1.5急性工业中毒。在工业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大量工业毒物一次或短时间通过呼吸道或皮肤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和正常活动的情况。1.6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1.7工作环境。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或处于工作状态下的场所,包括环境因素、人,以及工作期间使用的设备或材料。1.8损失工作日。员工因损失工作能力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天数(大于24小时)。1.9专业医疗处理。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没有导致员工出现损失工作日误工情况,但需要由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专业处理和治疗。

1.10专业医疗处理误工。受事故事件影响,员工虽然工作,但需要定期不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的医疗处理,从而影响其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到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医疗处理的当天纳入专业医疗处理天数统计。1.11死亡人数: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1.12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人数:因职业伤害损失工作能力,超过1个工作日不能正常工作的人数。1.13接受专业医疗处理的职业伤害人数: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没有导致员工出现损失工作日误工情况,但需要由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专业处理和治疗。2事故、事件统计范围。详见《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第4.1条。3工伤、视同工伤3.1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要求,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2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非生产性死亡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纳入非生产性死亡统计范围:(1)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任何非生产性死亡。(2)公务派出期间的任何非生产性死亡。(3)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不考虑责任)。(4)基地、临时驻地、生产厂区等集体宿舍内的死亡。5事故、事件核实5.1判断是否属于事故、事件统计范围。5.2对应记录的事故、事件可能造成人员影响的结果进行核实,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是否属于应记录的人员、是否工作以及虽工作但需要定期不定期专业医疗。5.3若受到的职业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则人员不属于应记录人员。凡是被认定为工伤,以及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均属于应记录人员。5.4判断是否“因工作”,主要基于以下方面:(1)发生在工作环境中的事故或暴露导致员工出现了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这属于“因工作”。(2)发生在工作环境中的事故显著地加重了员工过去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这属于“因工作”。(3)是否是由于个人原因,如果是则不属于“因工作”。如:员工出现昏迷,原因是本人罹患糖尿病但没有按要求服药导致的,不属于“因工作”。(4)若难以判断,则主要依据员工的职责和环境,判断事故、事件发生时员工本人正从事的工作是否与事故、事件有关。5.5是否属于专业医疗处理,主要基于以下方面:(1)是否出现损失工作日误工情况。若出现了损失工作日误工情况,则计入损失工作日。如:住院治疗天数计入损失工作日。(2)专业医生进行处理和治疗。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治疗,也包括事故后员工轻伤仍继续工作但需要定期不定期接受专业医疗处理两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使用处方药;②对伤口进行缝合;③对身体某一部分使用硬性材料进行了固定,如石膏、夹板固定等;④吸氧治疗;⑤理疗及脊柱推拿等。5.6专业医疗处理不包括以下几部分:(1)仅为了观察和咨询病情而到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2)门诊各种检查。如X光检查、B超检查、血液检查等,以及仅为诊断目的用药(如散瞳、钡餐等)或门诊简单医疗处理措施等。6事故、事件记录6.1事故、事件统计应及时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事故、事件,每月对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计算用工总工时,定期计算事故统计指标。6.2人身伤害和职业病信息统计6.2.1根据事故导致员工出现的死亡、损失工作日、接受专业医疗处理以及其他等后果,记录员工及相应事故信息。6.2.2对人员因事故出现的严重后果进行分类时,只能选择一种。发生损失工作日是无法工作,专业医疗处理是虽然工作,但需要定期、不定期到医疗机构接受专业医疗处理。除死亡、损失工作日、专业医疗处理以外的所有情况,均计入“其他”分类。6.2.3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应注明工伤、视同工伤或职业病。6.2.4损失工作日统计6.2.4.1发生事故的当天不记录在损失工作日之内,从发生事故的第二天算起。但发生事故后,运送伤员的途中、评估和等待医疗评估结果的耗时不记录在损失工作日之内。如事故发生后,员工接受了专业医疗,若第二天不能工作,则统计损失工作日;若第二天继续工作,则按专业医疗统计。6.2.4.2如果员工因职业伤害或职业病不能够工作,则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应包括休息日、周末、法定节假日。例如,员工周日加班受到伤害,则需统计损工时间;正常休息受到伤害不统计损工时间;受伤9天不能工作(包括2个周六周日),损失工作日按9天计算。6.2.4.3员工在周五发生职业伤害或职业病,虽然周末并没有被安排工作,且下周一还能正常工作,但如果专业医生认为周末不应参加工作,则需要计算损失工作日2天。6.2.4.4某些伤害的损失工作日记录还应考虑不应超过《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中规定的天数。如某员工食指小指中节指骨截肢,实际损失80工作日,则损失工作日按80计算。如果实际损失150工作日,超过了标准中规定的100工作日,则应按标准100工作日计算。

6.2.4.5对于患有职业禁忌以及被诊断为职业病需要调离原岗位的员工,按损失工作日统计,从确诊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损失工作日天数,当调到新岗位后,损失工作日计算停止。6.2.4.6当受伤害员工无法工作的天数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确定时,应先估算后更新。6.2.4.7如果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导致员工无法工作不在同一日历年,则该员工损失工作日只记录一次。6.2.4.8如果是与受伤或者生病无关的原因离开公司,比如退休、离职等,则可以终止损失工作日统计。否则,要按照估计的天数统计。6.2.4.9损失工作日只记录损失工作能力的天数,死亡、专业医疗处理不统计损失工作日。6.3用工人数6.3.1计算事故统计指标时,人员统计范围应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用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非全日制用工、短期(阶段性)合同工等,以及进入企业生产厂区内的实习人员、参观人员、股权合作方人员等;承(分)包商员工。6.3.2季度用工人数的计算。首先计算出月平均用工人数,季度内3个月的月平均用工人数之和即为季度用工人数。月平均用工人数=(月初用工人数+月末用工人数)÷2。6.3.3对于存在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用工以及可能存在的发周薪、时薪等用工情况,也可以通过薪酬管理系统,计算季度用工人数。6.4工时、总工时6.4.1工时。一名员工工作1小时记为1工时。6.4.2总工时。所有员工或承包商在统计时间段内(月、季/年)工时数。6.4.3员工或承包商的工作小时数,应依据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的考勤表、电子门禁系统或其它记录工时的方式计算,包括在岗位工作、工作岗位间交通、设备停工等。不包括虽然付薪但没有上岗的情况,如带薪休假、病假、休息日及节假日等。一般情况下,可按满足每周40小时法律要求来计算。

6.4.4陆上固定人员原则上按每天8小时计算,平时、周末或节假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石油工程野外施工人员原则上按每天12小时计算。6.4.5海上固定人员的工时计算从人员到达平台开始至离开平台为止,每天按12小时计算。对一些由公司组织派车将人员从基地送往出海机场码头的路途时间,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7事故统计指标计算7.120万工时死亡事故率=(造成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总工时)×200,0007.220万工时损失工时事故事件率=(造成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事件起数/总工时)×200,0007.320万工时总可记录事故事件率=(造成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事故事件总起数/总工时)×200,000其中,造成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事故事件总起数=造成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事件起数+接受专业医疗处理的职业伤害事件起数+职业病例数。式中,200,000表示20万工时,是100名全日制员工,一周工作5天,一天8小时,一个日历年50周工时总数。每一项指标均按员工总数、企业员工、承包商员工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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