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及单台风机试运行结束至质量保证期开始期间的备品备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全部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建立备品备件完备供应体系,以满足风电机组运行期的需要。在风电场附近建立完备的备品库,保证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质保期内运行、维护等所必须的备品备件能够及时运抵现场,所提供备品备件规格型号应与主设备配套,价格已包含于总报价中。卖方可使用买方购买的备品备件,但应将质量和数量相同的新的备品备件于质保期届满前还回买方。对于质保期内实际使用的随机备品备件品种和数量,超出清单范围的,也应按实际使用品种和数量免费补充。如买方要求,质保期内未使用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结束后可按合同清单分项表中所列项目对采购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换。
卖方应在本技术规范书中提供完整的清单,清单应包括: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或重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国内替代产品(国内有替代品的必须列出)。
卖方应提供满足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质保期运行、维护等所需的易耗品清单,清单应包括:编号、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或重量、单价、总价、更换周期、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国内替代产品(国内有替代品的必须列出)。质保期内易耗品用量大于提供的用量部分由卖方负责免费提供。
卖方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运行的特点,特别是投产第四年以后的运行特点,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基础上,提供一份详细的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包括易耗品)清单,清单应特别注明与质量保证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的差别和增减项目,清单同样应包括:详细名称、价格、数量或重量、总价、更换周期、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国内替代产品(国内有替代品的必须列出)。
(1)卖方提供质量保证期备品备件计入合同总价;
(2)质量保证期所需的备品备件完全由卖方负责,不在合同之外发生任何费用。但卖方必须保证风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质量保证期所需的备品备件由买方负责保管,买方将与卖方一起逐项对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实际用量进行登记备忘;
(4)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卖方应提供买方质保期内消缺及备品备件更换记录清单。双方将备品备件的实际用量与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清单进行对比。如果任何一项的实际用量超过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清单的用量,卖方必须额外免费提供超过部分的备品备件。
(5)在质量保证期结束时,卖方应按合同数量补齐质量保证期内使用的备品备件。
质量保证期后,买方如有需要,可按不高于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备品备件价格向卖方购买。卖方应无条件满足买方采购品种、数量和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的要求。
质量保证期后,如果卖方将停止生产这些备品备件,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最后一次采购。在停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零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另卖方应在停产前提供可替代备品备件之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指标及完整之替代方案。
所提供的全部备品备件应与原有部件互相替换,其材料,工艺和构造均应相同。
备品备件应当是新的,所有备品备件的包装和处理都要适用于工地长期贮存。每个备品备件的包装箱上都应有清楚标志和编号。每一个箱子里都应有设备清单。当几个备品备件装在一个箱里时,则应在箱外给出目录,箱内附有详细清单,并列明规格型号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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