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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考核排名后3位要被约谈!

来源 | 南宁日报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求区每300户至少配备1名督导员;选取部分区域开展差别化收费试点,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的,当季度得0.5分;本地区居民群众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负面评价超过60%的,当季度减1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广西将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参考指标。

▲ 广西住建厅官网公告截图
01 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市要被约谈

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在广西各地有序推进。《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考核重点是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片区、示范点及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暗访。年底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年工作情况形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或造假情况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当季测评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并进行全区通报。

《考核办法》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季度测评和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市,酌情约谈设区市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督促及时加以整改。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工作内容,上一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参考指标。

02 小区每300户至少配备1名督导员

根据《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考核项目分为体制机制建设、设施建设、分类作业、教育工作、分类效果、加减分项等9大项内容。其中,设施建设分值占比最高,达到30%。

例如,家中产生的旧床、旧沙发等大件垃圾如何处理,一直是个难题。《考核细则》规定,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机制且有效运行的得1分;出现一处大件垃圾随意堆放的不得分。有规范的大件垃圾处理设施且长期持续投入使用的得2分。

废旧电池、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处理,会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的污染隐患。配套有害垃圾暂存点且长期持续投入使用的得3分。有害垃圾暂存点不满足存贮需求的扣1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且未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扣1分。

针对垃圾分类工作队伍的建设,《考核细则》要求,成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队伍并开展现场督导工作。各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相关企业熟悉业务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不少于1人,各住宅小区每300户至少配备1名熟悉业务的督导员,不足300户的按配备1名计算,每季度持续开展督导活动。每个样点配备熟悉业务的督导员人数不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

03 开展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可加分

目前,广西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主要是采用与物业管理费、水费或是燃气费合并缴纳的方式收取。如果按照定额制的方式按户收取垃圾分类后的处理费,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缺乏促进作用。

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并建立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考核细则》也将'差别化收费试点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并有效实施情况'作为加分项提出,选取部分区域开展差别化收费试点,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的,当季度得0.5分;持续有效执行的得1分。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被曝光并查实,或是群众评价不好的,则要被减分。根据《考核细则》,同一事项被曝光并经查实或被通报批评的,每季度减1分。本地区居民群众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负面评价超过60%的,当季度减1分。

向下滑动浏览《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桂建城〔202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考核重点是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片区、示范点及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试点县(市)考核工作由所在设区市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工作,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采取季度测评、年度综合考核的形式开展。季度测评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对各设区市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测评。年度综合考核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综合全年各季度测评结果,对各设区市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五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暗访。材料核查的重点为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暗访的重点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每年4月、7月、10月,各设区市报送上一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分,并开展实地抽查和评分,形成季度测评结果。

每年12月,各设区市报送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年底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年工作情况形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具体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第一季度得分×25%+第二季度得分×25%+第三季度得分×25%+第四季度得分×25%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或造假情况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当季测评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并进行全区通报。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情况。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季度测评和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市,酌情约谈设区市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督促及时加以整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工作内容,上一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2021年修订)(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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