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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识 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 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购买抵押车指南2017-02-27阅读原文

因拖欠他人货款未及时支付,遂在欠条中承诺逾期不还,以3%的利息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利息。买受人所作出的对逾期货款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2017年1月2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认定李某向王某作出的3%的利息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判决被告李某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王某支付所欠水泥款84500元的利息。

2015年,李某因在某小学建房需要,由王某向其供应水泥。2015年11月20日,经核算,李某尚欠王某水泥款84500元,由李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李某在欠条中载明此款于3个月内付清,如超时不还,以3%的利息支付给王某。李某后来未能按欠条约定的期限给付王某上述水泥款,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李某出具的欠条证明,事实清楚。李某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向王某支付货款,李某至今未给付王某水泥款84500元,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李某虽在欠条中约定,欠款超时不还,以3%的利息支付给王某,但以3%的利息支付究竟是以月利率3%支付还是以年利率3%支付,王某对此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因此欠条中所约定的以3%的利息支付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王某现主张货款利息,李某应自欠条约定的逾期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王某支付所欠水泥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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