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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教育局: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暂行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宜兴市教育局文件

宜教发〔2014〕33号

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暂行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进一步树立教师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订以下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暂行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实行诫勉谈话,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当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50%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不准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违反规定,除赔偿学生全部医疗费用外,情节较轻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当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基本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75%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当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50%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行政管理人员免去其行政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

三、不准在教研科研、优质课评比、职务评审、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者搞私下交易。违反规定,对于教师,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术论文及优质课评比,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荣誉称号评选。对于评审评选人员,停止评审评选资格,同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学生的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按照市局《关于严肃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学习用具、生活用品、商业保险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商业行为。违反规定,退还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基本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75%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当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50%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调离教育岗位,行政管理人员免去行政职务;给予记过处分。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要求学生家长为个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按照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不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规定,发生1次的,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服从的,当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基本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75%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教育岗位;完全不服从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不准违规向市外中小学校推荐生源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当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下一年度不得正常晋升薪级、按50%比例发放岗位津贴和农村边缘学校补贴、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免去行政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必须认真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教师管理工作。市教育局与每一所学校(单位)签订《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责任书》(附件一),同时学校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承诺书》(附件二)。学校必须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对社会群众投诉举报的教师违反“八个不准”行为,应当对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责任书2.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承诺书

宜兴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日

抄报:无锡市教育局、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兴市纪委

拟稿:史卫中 核稿:刘晓松 签发:蒋志刚 共印:35份

附件一:

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

责 任 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职责,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 责任内容

严禁教师发生以下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2、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3、在教研科研、优质课评比、职务评审、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者搞私下交易。

4、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学生的有偿补课。

5、向学生推销商品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学习用具、生活用品、商业保险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商业行为。

6、以任何方式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或者要求学生家长为个人谋取私利。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8、违规向市外中小学校推荐生源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责任追究

如果教师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教师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若学校调查处理不力,则取消学校评先评优资格,追究校长管理责任,给予校长必要的组织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教育局一份,学校一份。

宜兴市教育局

责任学校(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二○一四年九月

二○一四年九月

附件二:

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

承 诺 书

为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断规范教师从业行为,本人特承诺如下:

1、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2、不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3、不在教研科研、优质课评比、职务评审、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者搞私下交易。

4、不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不向学生推销商品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学习用具、生活用品、商业保险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商业行为。

6、不以任何方式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或者要求学生家长为个人谋取私利。

7、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8、不违规向市外中小学校推荐生源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本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市教育局《宜兴市教师职业行为“八个不准”暂行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所作出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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