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之前杭州确定的享受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适用对象为:2017年6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女职工。
昨日,杭州人社发布最新政策调整,即2016年1月1日(含)后生育的杭州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所以,2016年1月-2017年5月31日生育女职工可补拿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
。政策太棒,大家可以奔走相告啦!另外,杭州最新的生育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如下 ↓
杭州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1/ 顺产享受生育津贴天数128天;
2/难产(助娩产和剖腹产)享受生育津贴天数143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计划内、外流产统一按此政策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如下 ↓
项目 | 内容 | 享受天数 |
生育津贴 | 正常分娩及7个月(含)以上早产 | 128天 |
助娩产和剖腹产 | 143天 | |
多胞胎 | 每胎增加15天 | |
4个月以下流产 | 15天 | |
4个月(含)以上流产 | 42天 |
其中,生育津贴计发公式: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执行日期
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上调整后的待遇。另,生育医疗补贴费并未变动,剖宫产为 2000 元,助娩产为 1500 元,顺产、流产、引产为 1000 元。
补发对象与金额标准
1/ 此次补发的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2/补发金额标准:
根据生育津贴领取金额公式(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我们可以得知,补发基数标准取决于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举例如下:
一女职工16年5月生育,则可补拿的生育津贴为:其所在单位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金额÷30×30。
如何申报补发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
无需个人申报,杭州人社会直接发放将金额发放给职工生育时所在的参保企业(到账日期预计要在2018年8月以后)。
企业已在产假期间给生育女职工发放工资了
还要发生育津贴吗
关于这点,小智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来解读。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某些企业用发放工资的形式替代生育津贴的情况。需要注意:如发放的工资少于生育津贴金额的,企业应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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