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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防其微,必为大患”——历朝历代皆严厉打击和制裁赌博行为

赌博自古以来就被人们视为一种恶习,它不仅会迷心智、丧品行、伤健康、损钱财,使人玩物丧志,影响家庭和谐和事业发展,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可能导致斗殴、凶杀、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正因为如此,历代法律都将赌博行为作为打击和制裁的对象。

最早见诸史籍的禁赌法律,是由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经》。其中根据赌博犯罪主体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对一般人,“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太子赌博要被处以笞刑,如果三番两次仍不知悔改,就要废除太子的资格,另立太子。

秦汉时期沿袭《法经》,对赌博罪也做了规定。据史书记载:“元狩元年,侯拾嗣,九年,元鼎四年,坐入上林谋盗鹿,又搏掩,完为城旦。”“元朔五年,侯遂嗣,八年,元鼎元年,坐掩搏夺公主马,髡为城旦。”“元朔二年侯辟方嗣,元鼎四年,坐搏掩,完成城旦。”可见,汉代对进行赌博的达官贵人处罚也是很严厉的。

南北朝时期严惩赌博者,尤其是对官吏参与赌博的惩治毫不手软。刘宋时期的大将王景文,在出任右卫将军时,便因为曾经赌博“得钱百十二万”而不得不“白衣领职”。刘康祖曾经“为员外郎十年”,仍然因为“樗蒲戏免”。陈文帝时期的司徒左长史王质“坐招聚博徒”,最终还是难逃免官的结局。

《唐律疏议》将赌博分为赌博财物与聚众赌博两种,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对于赌博财物的,按所得财物的多少定罪量刑;聚众赌博的,即使不得财,也要“杖一百”,如果是抽头渔利的,“计赃准盗论”。同时还明确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赌博财物的,以五匹为限,五匹以下为轻罪,处以“杖一百”;五匹以上“准盗论”,即根据赃物的多少,比照盗窃罪论处。当然,并非所有戏赌财物的行为都是赌博,殷啸虎在《秦镜高悬》指出,如比试弓箭武艺,即便以财物为赌注,也不能算是赌博。以饮食为赌注,或是以赌赢的钱请大家一起吃喝的,也不得按赌博追求责任。

宋代法律对赌博的处罚比唐律要重。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十九日下诏:“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其同罪。”对赌博犯罪判处斩刑,大大超出了以往的处罚力度,可谓空前绝后。宋真宗时期的进士萧立之,因为“尝因赌博抵杖刑”,被朝廷“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这说明当时对禁赌诏令的执行相当严格。

与宋同时并存的金王朝,禁赌律令也颇有特色。金世宗完颜雍于大定八年专门制定了禁止官吏赌博的法律:“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元朝的禁赌法更为全面和严厉。《元史·刑法志》规定:“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但是“同赌之人自首者,勿论”。负责查赌的官吏如果“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对赌博犯罪的认定也更加严格和规范,必须“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此外,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曾发布诏令“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民间赌博行为要处以流刑,这显然重于律文规定。

明朝建立后,在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加大了对赌博的惩处力度。《大明律》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但实际惩罚远不止于此。朱元璋曾经将抓获的赌徒一律“解腕”,即砍手。据说他还专门在南京建了一座“逍遥楼”,将捕获的赌徒尽数关在楼中,“使之逍遥,皆尽饿死”。明律还规定若有将自己的房屋开张赌坊,容人赌博的,不仅“亦杖八十,其房屋亦当入官”。此外,明律明确规定如果职官犯赌,将加一等治罪,情节严重的“文官革职为民,武官开职随科粮差操”。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做法,但对官员犯赌博及开赌场引诱赌博的行为做了补充规定:凡开赌场引诱赌博的初犯,发极地、烟瘴地带充军,再犯绞监候;如果官吏犯赌博的,则要革职,鞭一百,枷号两个月,并且“不准折赎,永不叙用”。

清朝虽有严厉的禁赌的法律规定,但晚清官场污秽不堪,许多官吏要靠赌场营私捞钱,因此官吏成了赌场的保护伞,赌博之风依旧盛行。我们常在影视片中看到这样的场景:朝廷或地方屡屡发布禁赌、禁嫖、禁食鸦片“三禁”令,而许多官吏腆着浑圆的肚腹打着查禁的幌子招摇于市,显出一副秉公执法不可侵犯的摸样,暗地里却与违禁者眉来眼去,大搞权钱权色交易,导致黄赌毒屡禁不止。官吏养赌场,容忍赌博,除了中饱私囊外,因为他们还要向上级上贡,以迎合上司的好恶、满足上司的私欲,企求飞黄腾达,鸡犬升天。清朝给官员送礼的名目通例是:“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官员及夫人的生日)、“程仪”(助官员出差)、“使费”(请官吏办事)、“部费”(到中央各部门办事)、“炭敬”(冬季取暖费)、“冰敬”(夏季降温费)、“门敬”(请首长门卫、跟班、秘书关照)、“别敬”(地方官进京送给京官的钱财)等等。在潜规则盛行的晚清,清廉的官吏,因为不跑不送,被视为官场上的另类,大多会被逆淘汰。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下,遏制赌博之风是不可能的。

殷啸虎在《赌博与古代法律》一文中写道:从古代法律对赌博的规定看,虽然不同时期对赌博的处罚不尽相同,但总的精神是“不防其微,必为大患”,希望通过严禁赌博以“塞祸乱之源,驱民纳之善也”。特别是对官员犯赌博的处罚要重于一般的百姓,这一点是很值得后人借鉴的。

人之夭寿在元气,国之兴衰在风气。《史记·乐书》云:“移风易俗,天下皆宁。”风清才能弊绝。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说:“风俗自下而上,风气自上而下。”绝非胡适所言:“一切坏的风气都始于下层人民,如小脚起于舞女,鸦片起于游民,一切赌博皆出于民间。”官员的态度、行为对移风易俗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从官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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