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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发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发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周垂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据报道,近日在江西上饶,与妻子结婚16年的陈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并发现3个女儿全都不是亲生的。7月28日,陈先生在社交平台发声,称5月28日妻子和情夫携带自制炸药上门报复威胁,父亲吓得心脏病复发,陈先生当场报警。陈先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先生妻子携带的爆炸物为烟花爆竹,并当场引爆一个,7月13日其被行拘8日。#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发声# 根据网上公开的事实,三个女儿目前最大的已经十五岁,而最小的才三岁,可以说陈先生是替别人抚养了十五年的孩子。陈先生是既被欺骗了金钱,还被欺骗了感情,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陈先生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呢?可以的话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索赔呢? 首先,陈先生可以要求赔偿其为养育三位女儿所支付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抚养义务,而其抚养义务来自于自然血亲关系和收养关系。在本案中,陈先生与其所谓三个女儿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那么其对三个女儿就没有抚养义务。而这么多年来其在误以为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自然可以要求返还。 而要求返还的抚养费的数目,如果陈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这么多年来支付的抚养费,则可要求妻子返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但实际情况中一般是难以对此进行举证的,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往往会综合陈先生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考虑,酌定需要返还的数额。 其次,在实际生活中,生育孩子不仅仅有抚养费,在孩子生育出来之前还存在孕产费,具体比如孕检费用、生产住院费用等等。三个孩子既然都非陈先生亲生孩子,则其自然也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孕产费用,则陈先生也可以要求返还先前支付的相应的孕产费用。 最后,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相关规定,陈先生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陈先生十五年来长期在外务工,辛苦赚钱养育孩子的情况下却发现三个孩子都不是亲生,如此人财两空并且在中国传统观念看来可以说甚至还带着羞耻的境地,给陈先生带来的精神摧残无疑是毁灭性的。陈先生自然可以向其妻子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另外,也为大家普及一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可亲子关系的推定,即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但实践中也存在婚前性行为、婚内出轨等原因,推定的亲子关系可能与事实不符合,因此民法典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具体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来说,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认为是所谓“正当理由”的主要有以下三种:1. 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2. 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3. 经过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 进一步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父亲或者母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且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而另一方既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具体来说,如果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提出证据证明了前述三种情形中的前两种情形,若另一方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还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法院可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对于前述案件中,已经经过亲子鉴定,确实证明陈先生与所谓三个女儿并无亲子关系的,则自然无需别的证据进一步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发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以要求相应赔偿?近日在江西上饶,与妻子结婚16年的陈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并发现3个女儿全都不是亲生的。7月28日,陈先生在社交平台发声,称5月28日妻子和情夫携带自制炸药上门报复威胁,父亲吓得心脏病复发,陈先生当场报警。陈先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先生妻子携带的爆炸物为烟花爆竹,并当场引爆一个,7月13日其被行拘8日。#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发声#
近日在江西上饶,与妻子结婚16年的陈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并发现3个女儿全都不是亲生的。7月28日,陈先生在社交平台发声,称5月28日妻子和情夫携带自制炸药上门报复威胁,父亲吓得心脏病复发,陈先生当场报警。陈先生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先生妻子携带的爆炸物为烟花爆竹,并当场引爆一个,7月13日其被行拘8日。#结婚16年3孩均非亲生男子发声#
根据网上公开的事实,三个女儿目前最大的已经十五岁,而最小的才三岁,可以说陈先生是替别人抚养了十五年的孩子。陈先生是既被欺骗了金钱,还被欺骗了感情,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陈先生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呢?可以的话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索赔呢?
首先,陈先生可以要求赔偿其为养育三位女儿所支付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抚养义务,而其抚养义务来自于自然血亲关系和收养关系。在本案中,陈先生与其所谓三个女儿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那么其对三个女儿就没有抚养义务。而这么多年来其在误以为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自然可以要求返还。
而要求返还的抚养费的数目,如果陈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这么多年来支付的抚养费,则可要求妻子返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但实际情况中一般是难以对此进行举证的,面对此种情况,法官往往会综合陈先生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考虑,酌定需要返还的数额。
其次,在实际生活中,生育孩子不仅仅有抚养费,在孩子生育出来之前还存在孕产费,具体比如孕检费用、生产住院费用等等。三个孩子既然都非陈先生亲生孩子,则其自然也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孕产费用,则陈先生也可以要求返还先前支付的相应的孕产费用。
最后,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相关规定,陈先生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陈先生十五年来长期在外务工,辛苦赚钱养育孩子的情况下却发现三个孩子都不是亲生,如此人财两空并且在中国传统观念看来可以说甚至还带着羞耻的境地,给陈先生带来的精神摧残无疑是毁灭性的。陈先生自然可以向其妻子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另外,也为大家普及一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可亲子关系的推定,即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但实践中也存在婚前性行为、婚内出轨等原因,推定的亲子关系可能与事实不符合,因此民法典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具体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来说,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认为是所谓“正当理由”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
2. 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3. 经过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
进一步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父亲或者母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且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而另一方既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具体来说,如果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提出证据证明了前述三种情形中的前两种情形,若另一方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还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法院可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对于前述案件中,已经经过亲子鉴定,确实证明陈先生与所谓三个女儿并无亲子关系的,则自然无需别的证据进一步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
发布于 2022-07-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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