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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把车给饮酒的朋友 车主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凤凰网湖北

原标题:聚餐后把车给饮酒的朋友,车主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楚天都市报10月14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田第潘)将车借给饮了酒的好友冯某驾驶,冯某因涉嫌酒驾被起诉,车主余先生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今日,记者从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获悉了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明知对方醉酒却还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驾驶员要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做到对人对己负责。

今年5月15日晚,余先生和冯某邀约好友到一火锅店聚餐。席间,余先生、冯某等人喝下一瓶白酒和多瓶啤酒。饭后,冯某表示他可以开车,不用找代驾。

明知冯某喝了不少酒,余先生还是把车钥匙给了冯某。冯某在驾车送众人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126.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冯某被移送至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车主余先生明知冯某过量饮酒,仍将轿车借予冯某驾驶,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昌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今年9月28日,余先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院提起公诉。

生活中有哪些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呢?承办检察官介绍道,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他人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他人驾驶机动车;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不作为,例如父母放任未成年子女醉酒驾驶机动车、驾校教练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等。这些人员负有监管义务,在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监管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根据不作为犯罪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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