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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少女遭毁容案:律师称嫌犯或被重判 但不会判死刑
2012年02月28日 14:01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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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合肥,只因求爱不成,某中学一名17岁的中学生陶某竟然强行闯入民宅,将汽油泼向一名16岁的少女,并点起打火机将其烧成重伤,或致终身残疾。此后,伤情鉴定迟迟未做,女孩的医疗费用…[详细]
周妈妈在给女儿涂药膏。 记者 朱嘉磊 摄
周爸爸在给女儿洗疤痕贴。
本起案件在短时间内吸引全社会关注,一些网友高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却忽略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陶某某未满17周岁。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犯罪嫌疑人肯定不会被判死刑。”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介绍,我国《刑法》(1979年版)第44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8年后,《刑法》(1997年版)第49条删除有关“死缓”的规定,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不过,毁容罪行有被严惩的先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遭遇严厉判决。《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用硫酸或泼油烧伤毁容,一般可算作“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原副庭长李武清在一次“刑法重大疑难热点问题研修班”上提到一个案例。他介绍,被害人没死亡,一般不核准死刑,但如果手段极其残忍,可考虑判处死刑。比如2003年发生的一起浓硫酸毁容案,被害人重伤达二级伤残。“属于有预谋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导致被害人永久性伤残,生不如死,综合考虑核准死刑。”他认为,被害人“比死还要痛苦”。
所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最终量刑,取决于对被害人周某的伤残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较严重,陶某某可能会被重判,但由于是未成年人,不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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