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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评为谁而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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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9 06:28:51   作者:唐若甫
唐若甫
多年前,我在网上与一位音乐学家讨论乐评是对谁负责的问题。音乐学家认为,乐评是对 “音乐家负责”,我提出,乐评是对“事实负责”。然而这个话题就是一条死胡同,因为即使“对音乐家负责”不可避免地沾有江湖义气的成分,而江湖和圈子恰是我竭尽全力反对并力求突破的现状,但“事实”又是一个把自己拖下水且辩不清的概念。在主观的乐评面前,事实可以有千姿百态的呈现,就像杨戬的天罡36变一样。况且,事实的选用又是带有极为个人化的见解,对一些问题的视而不见和只字不提,有时和颠倒黑白搬弄是非一样不可容忍,但这又包含了作者的见识和理解水平的高低。由此,乐评到最后成了一份良心活,是对“自己或良心负责”。
实践过程绝非易事。一个人的良心容易受到各种外在环境和诱惑的摆布。虽然网上盛传的 《纽约时报》“乐评人不能与音乐家为友”的规定是又一个一厢情愿式的讹传,但保持中立与独立立场,无疑是乐评人道德操守中至关重要的一条。一个圈外人士对圈内事态作出评判,恰恰满足了不发生利益冲突的条件,从而能独善其身。也正因为此,为中央乐团修史的,是一位从未在该乐团工作过,而且也不在内陆居住的香港乐评人。尽管当年书出版后,对作者选材和观点的质疑不绝于耳,但如今看来,那些争论的细节早已忘记,只有一句话深深印入脑海,那就是作者所说的“事实是越辩越明的”。
由此,乐评就如治史,不管是包含何种功能落入何种体裁的乐评,其实都是在见证现状。昨日的音乐会,已发生的事件,与人物的谈话,哪怕是对将来的预测,到最后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修史的一部分。乐评人在“对历史负责”中并没有扮演光荣的角色,有太多首演时遭到乐评人刻薄奚落的作品在百多年后流传于世为典范之作,最后这些乐评仿佛皮毛附焉沦为沙头散弹,乐评人也被人耻笑百年。大学者尼克拉·斯洛尼姆斯基在他有趣的著作《音乐抨击词典》中就专门收录这些吹毛求疵的评论,比如一位当时莫斯科的大牌乐评人将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曲评价为 “一个脑瘫患者在最后的阵痛中疯疯癫癫的唾沫四溅”。如今乐迷都知道“柴六”,忘记了当时的乐评。
写乐评于是成了“对历史负责”。于是乐评人自然而然地和音乐家们站到了一起,或站在一个对立面,看看谁的诠释能够流传更广更远。但乐评依附于音乐界而存在,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即使是对一部烂作品的正确评价,随着作品被人遗忘,乐评也流为齑粉。好坏乐评间的畛域,不免成为被评论对象间的角逐。乐评人和音乐家由此也产生了亦敌亦友的关系。
最后回到我的经验历程上,权当一个独立乐评人的独白。我处于一个可进可退的独一无二的山崖。我与这些音乐家有着共同爱好但没有共同语言,也少有交集。他们与我既非师生也非同事,极少数是朋友但大多情况下只是认识。简而言之,我和他们生活在两个平行世界里,但我经常会以灵异的方式拜会那端,然后看到他们褪去行政职位、学术光环和江湖地位的身躯在大街上孤独游走的样子。他们通常并不希望看到我,但我的生活少不了他们。我是圈外人士,我得经常去圈内补充养分,就像鲸鱼不得不浮出水面呼吸,鹈鹕不得不栽入水里捕食。我算是个写乐评的,我的每句带有负面评论的文字,都是怀着与被评论对象同归于尽的抱负去写的。我想,这就是我独一无二之处:对历史负责,我无所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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