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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物权,特定情况下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已经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要求过户不受时效限制、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要求继承不受时效限制等……

1、涉及物权的时效特殊处理:

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也未分割遗产的,遗产视为已共有。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附:《继承法》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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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文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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