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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应明确检察监督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区矫正立法。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活动应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为正确执行刑罚而设计的制度措施,也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在立法中对于这一法律定位予以强调。

首先,规定接受检察监督是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刑事诉讼规范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从监督的对象看,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他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社区矫正实质是规范监外服刑人员的活动,理应接受检察监督。

其次,接受检察监督是保障社区矫正活动公正、公平的必然要求。《意见稿》虽有不少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的规定,表明社区矫正可以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并没有明确提及法律监督,这会导致检察机关在社会矫正中的定位不清晰,影响监督作用充分发挥。2012年“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将已经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纳入其中。

再次,接受检察监督是促使社区矫正立法更加严谨、规范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法虽与刑事诉讼法有内在联系,但毕竟是两部不同的法律,不能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社区矫正法就不用再规定检察监督。如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都是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狱法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已规定法律监督,就不再提及,而是同样强调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再如,为强调民事诉讼接受检察监督的重要性,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4条和第235条均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此,社区矫正立法同样应规定检察监督原则。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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