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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2)40号文件中,要求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图片来源网络)

  • 【本文内容经赵力加律师整理,感谢赵力加律师的用心付出】

    【本文仅关注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裁判观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时下,民间借贷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人可能本着息事宁人破财免灾的想法委曲求全自省和谐了,有的则诉诸法院后来证据不足或由于债权不受保护被驳回了,据赵力加律师抽样统计,仅有75%左右的债权债务纠纷获得了法院支持,其中拿到了判决书白条而无法执行的的还占了获得支持债权部分的15%,不得不说,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劳民伤财不说,还伤了感情,这其中有法律执行力度的原因,但更多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债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欠缺,对法律的规定有误区导致。

(图片来源网络)

  • 赵力加律师表示,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中,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只能提供付款事实证据,不能提供借款协议或欠条。

对此,要求法官:对能够查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它法律关系引起,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请求和理由,拒不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债权人只能提供借款协议,不能提供付款事实证明。

对此,举证责任在主张借款协议已经履行的债权人:债权人能有借款协议又能证明付款事实的,但是债务人对协议或签名提出异议的,申请鉴定的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对于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将借款用途是用于共同生活活经营的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第三、对于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

对于债权人仅有借据再无其它证明佐证或对借据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提供笔迹;如债权人的借据及其它材料有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提出异议单没有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法庭释明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样本导致无法查清事实的,依法裁判。


【备注:本文仅针对借贷的部分举证责任予以解读,欢迎有兴趣有观点的读者予以讨论,再次感谢赵力加律师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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