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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错案受追偿体现“权责相称”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金建中

近几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赔偿审判的司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国家赔偿在具体实施中仍然遭遇多种困难,包括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清、对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离人民群众的呼声与期盼还有很大距离。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认为是一部具有“破冰”意义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对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注重可操作性。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如今22年的时光已经过去,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被纠正被平反,当事人或其亲属依据国家赔偿法先后拿到了国家赔偿金,但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完国家赔偿义务后,对责任人依法追偿上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过落实,迄今为止向责任人追偿的数额为零。也就是说,22年来没有一个责任人被追偿过一分钱。这一方面反映出一些执法司法部门对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认为有损执法司法机关的形象,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能拒绝就拒绝;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关于追偿部分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笼统、粗疏。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仅仅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怎么追偿,则无明确,这导致一些执法司法机关以此为借口,不向责任人追偿追责。

面对上述问题,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提出,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经过反复调研和专家论证,提出了符合浙江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准,对什么情况下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多少、有两人以上的责任人时如何进行责任区分等,均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这使得《办法》更有利于国家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对赔偿经费保障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这样确保了国家赔偿经费来源,确保了赔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给付申请人。

应该说,《办法》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贯彻于整个条文之中,对导致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国家赔偿的追偿,体现了“权责相称”的司法理念,是对司法改革中提出的“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一脉相承。追偿制度除了具有对相关责任者的教育、惩戒功能外,还有消除执法司法中属于故意或过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全部由国家即纳税人买单的负面社会影响的功能。

将执法司法行为中的重大错误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大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过错的经济成本,无疑能够更加有力地提醒所有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办事,审慎用权,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地方法治建设中的一次积极尝试,定将能够为国家层面的国家赔偿立法与其他省市级地方的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作者系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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