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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组织改革注意内聚力培养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序推行的基本组织保障,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设计科学与否直接与办案质量、效率乃至队伍建设相关。从各地出台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或者方案来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办案组织整体框架已经基本清晰,各类办案主体的职责范围等核心内容也基本得以界定,为办案组织的组建提供了清晰思路。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办案组织内聚力的培养。

办案组织内聚力培养不同于检察文化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是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检察事业荣誉感与职业道德情操,而办案组织内聚力的培养则是增强组织成员间的相互吸引力和愿意留在组织中的程度,进而增强办案组织的效能。在办案组织整体框架设置基本成熟的基础上,组织内聚力的培养直接影响办案组织运行的效能。

组织行为学中的群体内聚力,是群体内部的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也表现为群体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和力,是影响组织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组织的内聚力越强,组织效能越高。影响组织内聚力的要素有:目标、成员利益、成员角色、核心人物、激励机制等。在办案组织内聚力培养方面,检察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办案组织目标。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目标是遵循检察权行使规律,公平、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这一目标是明确的。办案组织作为司法办案的基本单元,内聚力培养的目标是促使办案组织个体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相一致,而不是相背离。办案组织个体成员的个人目标与办案组织的组织目标不一致时,应该适用组织目标。

强化对群体而不是成员个体的激励。激励措施尽量选择以办案组织为对象,而不是选择以办案组织中的个人为对象,这样做的优点在于避免成员因个人荣誉的得失而与组织成员发生矛盾,培养组织成员的组织荣誉,而非个人荣誉,以增强办案组织的团结与协作。

注重参与性。办案参与性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面上看不应作为问题而存在,因为“案多人少”现象使得办案人员工作量都比较大,不存在“清闲”人员。但是,实际上参与性的问题十分重要,甚至成为影响检察人员从检积极性的关键因素。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办案组织参与性,不仅要求办案人员进入办案组织,而且还要真正融入办案过程。主任检察官应注重成员办理案件的参与性,通过讨论、分析、研判,增强组织成员办理案件的主动性、积极性,以避免组织惰性现象出现。

(作者为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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