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产权保护特别是私有产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当前我国私有产权保护面临什么样的情形,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
蔡继明
《声音周刊》:
当前私有产权保护面临着什么样的有利条件?还存在哪些问题?
蔡继明:
当前,虽然公有产权保护仍然有一些问题,如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等等,但相对公有产权来说,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弱。
我们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本身,就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建国后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消灭私有制,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私有产权几乎全部都消失殆尽了。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我们还不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当时对个体经营限制了雇工的人数。雇工人数在8人以下就叫个体户。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个体户的雇工人数不断增加,自然就产生了私营经济。所以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判断: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彻底消除私有制。当时就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从十三大到十四大,一直都在强调非公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到了十五大,就提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十六大,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还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2004年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重新回到我们的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写进1954年宪法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大三中、四中、六中全会都重申了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国务院也出台政策把更多领域向非公经济开放。2016年11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声音周刊》:
为什么非公经济还是感觉保护力度不够呢?
蔡继明:
据我了解,行政执法部门、办案部门在执法办案中不恰当地对企业,特别是私有企业,使用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个别的甚至以查办案件为名插手民事纠纷,扰乱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如果这种情况不坚决遏制,企业老板就缺乏安全感。不健康的营商环境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了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等等。这个《意见》对依法保护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级政府和执法办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加大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
《声音周刊》: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蔡继明:
去年3月,最高检出台了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的“18条意见”,今年年初又下发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都有积极意义。这两个意见对于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司法办案,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才有权介入纠正,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应尽快通过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监督,为检察机关监督违法行政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文字丨郑博超
编辑丨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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