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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借钱不一定都是共同债务

越秀法院普法学堂

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通常会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认为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债权人的上述诉求不一定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最高法院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司法解释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类似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案件时,除了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对夫或妻一方的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持审慎态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等因素作出判断,并不是一概以债务的发生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以此保护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玥 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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