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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给正义穿上防弹衣

殷国安

应该说,此案二审的判决,不仅给了杨先生一个公平的结果,而且也给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赋予了法律的保证,为社会公平正义穿上了一件抵抗伤害的防弹衣,从而鼓励更多的公民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医生,杨先生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尤其是妻子怀孕后。那么,当他遇到在电梯内吸烟的老人,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就不仅是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维护公共利益,更是履行一个医生、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因为,这恰恰是《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至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一事。在杨先生进行劝阻后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这岂能怪杨先生?杨先生在劝阻其吸烟之前,并没有调查对方病史的义务,如果行使公民之责要通过掂量对方是否会猝死来考量的话,如何称之为公民之责?如果因此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今后谁还敢去劝阻别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杨先生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却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先生补偿田某某1.5万元。这一点也被二审法院否定了。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适用第24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先生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死者家属认为,电梯运行是很短暂的过程,如果说杨先生认为抽烟对其造成侵害,电梯到达一楼后他可以选择自行离开,但事实上双方在电梯内进行了2分钟的争吵。这样的诉求依据难说合理。违反法律在公共场所吸烟,却要求受害者不劝阻而忍受和离开,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令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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