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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维权系列:刑附民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非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2款规定项目: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换言之,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能主张的赔偿项目也就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更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那么,以上针对的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呢?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这个条文意思就是,除了法定赔偿项目外,其余赔偿项目,例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之类均属于调解范畴,不属判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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