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目前基层检察官办案面临的主要困境及破解观点

概   况


案多人少仍是基层检察官办案面临的主要困境,也是困扰基层检察官办案质量的难题。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从大多数基层院的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案多人少的困局并未得以解决。以巫山县院公诉科为例,目前公诉科干警共8人,每年案件数量约420件,按照以前的模式,人均办案数约52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员额检察官3名,检察官辅助5名,每个检察官办案数达140件。有人可能会认为实际参与办案的人员并没有减少,每个人的工作量应该变化不大,但事实并非如此。巫山县院公诉科检察官配备1至2名辅助人员后,这140个案件必须亲自审查起诉。检察辅助人员只能协助,具体主要是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整理案卷等,而工作量最大的审查证据以及制作法律文书需检察官自己办理。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检察官的工作量远远大于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量,甚至多到很难完成的程度。


困境形成的原因及破解

检察官去行政化导致综合事务部门被弱化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是弱化检察院业务部门及检察官的行政属性,让检察官能丢掉行政事务包袱,轻装上阵到一线从事办案工作。但检察院作为一个机关,必然会存在人员管理、工资发放等大大小小的行政事务需要处理,而在此轮司法改革实际中,因为过分强调检察官去行政化,加上政策和待遇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倾斜,导致检察院的综合事务部门被弱化。许多干警感到在综合事务部门工作没有出路,不愿在综合事务部门工作,工作积极性变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不能得到有效的后勤保障。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不能放弃检察官去行政化的进程,笔者建议推行“大部制+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模式,大部制即根据检察官的办案类型对目前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进行整合,例如将以办案为主的侦查监督科、未检科、公诉科整合成刑检局。科学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实现工作团队化,根据检察官的个性特质合理为其配备检察辅助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基础比例形成固定的办案组,提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合协调能力。从而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同时根据检察官办案类型的不同,适当调整检察官办案组的比例,例如以公诉为代表的实体性办案岗位,办案工作较为单一,对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要求较高,应当参考办案数量配足检察官。对以案管为代表的程序性办案岗位,配备检察官应突出一个“强”字,配备检察辅助人员应突出一个“多”字。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目前对基层院的考评机制主要是检察业务条线进行区分,在实践中,仍然是部门负责人依照考评标准对科室事务及办案做统筹安排,这一方面增加了作为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工作任务,妨碍了其将精力投入到具体办案中。另一方面弱化了部门内其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发挥检察官办案的主观能动性。再一方面也成为推行“大部制+检察官办案组”模式的壁垒。因此,应建立直接落实到检察官个人的考核评价机制,与检察官的职级、待遇挂钩。同时由检察官主导对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考评,从而保证检察官在办案组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要进一步强化综合事务部门的人员配置,一是政策上应当缩小综合事务部门与办案部门的待遇差距。先是行政职数问题,建议可以参照司法改革中的辅助人员,单独设立职数,该职数应根据检察院综合部门的行政人员确定合理编制数,不纳入地方公务员行政职数统筹,建立不同于检察官序列的职级职务的梯级上升通道。二是拓宽综合事务部门的行政人员的晋升途径,在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由市级管理,相应地缩小了行政人员的晋升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由地方代管,建议地方在公务员跨部门交流或晋升时适当考虑检察机关综合部门的行政人员。

司改过渡期伴随相应困难和问题

在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由于中心城区对人才的吸引效应,大部分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年轻干警通过考调、选任、交流等方式到离中心城区较近的检察院工作,部分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基层检察院的干警的年龄结构已经呈现出向两端聚集断崖结构。例如,巫山县院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有6名干警调至离主城较近的检察院工作,平均年龄在35岁。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巫山县院共有在职干警60名,其中35岁及以下23名,35—45岁7人,45岁及以上30人。进行员额检察官选任后,35岁及以下的员额检察官 6名,35—45岁的员额检察官3名,45岁以上的员额检察官13名;35岁及以下的检察官助理17名,35—45岁的检察官助理4名,45岁及以上的检察官助理13名。从以上年龄结构分布可以看出,通过此轮司法改革,一部分年轻干警成为检察官,走上了办案一线,这一批年轻检察官具有积极性高、干劲足、法律知识素养完善、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强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办案经验和生活阅历不够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经过改革一大批年龄较大、工作年限长、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转变成检察官助理,他们在面临这一新岗位时,出现了年龄、心理和能力等的严重不适应:一是一部分年龄较大的干警从检察官转变成检察官助理后,相应的职级和待遇较同年龄层人群有所降低,心理落差较大,工作出现消极和懈怠;二是这部分检察干警多年从事办案工作,对案件实体的审查和定性并不弱于年轻检察官,但现在转而从事事务性的辅助工作,不熟悉计算机操作,不熟悉办案系统,打字速度慢,学习能力下降,不能适应检察官助理的岗位要求。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时间问题,只有待一批年轻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招录进入检察官助理岗位后,才能根本解决。在过渡期内,可以通过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进行解决。

实体性和程序性办案的检察官配置不合理

在实体性办案中,检察官只有亲历整个办案过程,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的把握,而相应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只需要从事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协助检察官出庭等较为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因此在侧重实体性办案的岗位上,检察官的配置,应按照实际办案数量配足检察官,确保检察官能亲历到每一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熟悉证据和事实,确保案件质量。以巫山县院公诉科为例,共有检察官3名,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比例是1∶1.6,检察官人年均办案量为140件,在这样的办案量下,要确保检察官亲历每一件案件的办理过程,基本上很难实现,进而影响办案质量。而在侧重程序性办案的岗位,例如案管部门,流程监督、文书送达、规范化检查等事务性工作较多,检察官的配置,应以“精而少”为原则,把更多的注意力花在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选任上,配足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成为检察官左右手的作用,而在具体办案中,检察官仅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在此类岗位上,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置不足,将导致检察官将过多精力投入琐碎事务的处理中,不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体作用。以巫山县院案管部门为例,共有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3名,书记员3名。

办案类型不仅对检察官数量的配置有影响,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区分不同的办案类型,配置具有不同个人特质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如对于以侧重实体性办案的岗位,检察官配置应侧重于法律知识丰富、思路逻辑强,检察官助理应侧重于顺理、服从。对于侧重程序性办案的岗位,配备的检察官应侧重于团队合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检察官助理应侧重于积极性、主动性。

笔者认为,通过对检察官办案的界定,有利于按照办案类型合理配置各岗位上的检察官和检察官辅助人员,辅之综合事务管理部门的后勤保障作用的强化、聘任制书记员的引入,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缓解目前基层检察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的问题,发挥检察官办案的主体作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包公”入额后,“王朝马汉”怎么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法院人应当突破的循环
驳:我们怎么看待法官之死?
司改后,法检“两院”发生了八大变化,有人欢喜有人忧
司改后,法检“两院”六类人员六种待遇,他们现状如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