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8.09.17第05版
作者:韩雪(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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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隔夜醉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从酒精作用机理、刑法理论和司法治理实践等多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从酒精对神经的作用机理来说,只要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一定值,其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削弱及对大脑活动的抑制作用与当时醉酒并无区别,而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对此存在认知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以及改进立法等予以纠正,而不是以此为由对“隔夜醉驾”行为予以放纵。
从法理角度讲,“隔夜醉驾”与普通的醉驾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并无二致。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处于醉酒状态下的驾驶行为,且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在主观方面,“隔夜醉驾”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不准确知晓自身血液酒精含量,但对自身饮酒程度却有充分认识,能够意识到在一定期限内驾驶车辆可能构成醉驾,并产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结果。如果对此仍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即便存在认知错误,也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判断是否醉驾,有效统一了执法标准,强化了公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对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和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比,“隔夜”是否影响醉驾犯罪的判断,既缺乏统一标准,也容易成为行为人规避处罚的工具。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醉驾行为的判断应当坚持血液酒精含量这一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醉驾犯罪。但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作出罪化处理。
在汪某的案例中,行为人“隔夜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8.5毫克/100毫升,比起刑点高出一倍还多,如果对此种醉驾程度较为严重的行为仍将适用相对不起诉,无异于突破醉驾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将带来司法恣意、处罚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我认为,当前司法机关对于醉驾犯罪处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审慎处理“隔夜醉驾”入罪与出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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