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法建筑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石屏县人民法院一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据了解,原告姚某某、刘某某等12人系石屏县异龙镇汇源路裕华楼院内D幢的住户。购房时,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了《售房协议》,约定32户住户共享走道、院子、绿化及公用设施等公用面积。
2016年11月30日,经许某某申请,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许某某在该楼院自己权属范围内加建二至五层钢架结构房屋,总面积3284.56平方米。2017年9月,许某某在未经规划部门重新审批的情况下,到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替换了新设计图纸,新图纸增加了B幢和C幢外墙的观光电梯和室外钢结构楼梯。
在加建过程中,被告按照新设计图纸建盖了观光电梯和钢结构楼梯,原告姚某某、刘某某等12人认为该观光电梯及楼梯属于违章建筑,遂将被告起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新建盖的楼梯和电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新建楼梯电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实质上涉及到该建设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姚某某、刘某某等12人的起诉。
法官提醒,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实践中,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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