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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整理故意犯罪客观要素和理论分类(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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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弘正说法

【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成立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首先来认识客观要素: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危险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方面就是对客观方面持有的认识态度。

第一、行为人: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人自身有认识,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构成身份)有认识。例如:

第二、行为:要求对行为本身包括行为的自然属性的认识。

第三、行为对象:成立故意犯罪,要求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还需要注意:盗窃罪客观条件中的数额较大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

第四、危害结果,有些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有些不需要有认识。

第五、因果关系一般常用经验法评价要素和社会评价要素认定:

例1、只要甲认识到自己所破坏的是汽车的关键部位,就能肯定甲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足以使汽车发生毁坏危险。

例2、甲虽不明知刑法猥亵的规范定义,却认识到自己实施的占妇女便宜行为,侵犯性羞耻心行为,就具有猥亵的故意。

例3、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感觉难堪,就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侮辱对方的故意。

故意理论分类:

第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明知并希望犯罪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明知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根据对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

1、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发生,这等同于间接故意。

2、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的对象不确定。(按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

3、择一的故意:指认识到确定会出现两种结果中的一个,但不确定是哪个。(按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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