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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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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牟治伟

法国大文豪雨果以问答的方式说:“谁是法官的法官?”“法官自己。”“是法官对自己的良知期许与道德要求。”

良知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法官在审判他人的同时也受到自己良知的审判。康德指出:“良知是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判断力,在人身上,一个内在审判(在它面前,人的思想彼此起诉或者辩护)的意识就是良知。”良知是人与生俱来的道德感和判断力,每个人的行动都会受到自己良知的审判。

人永远无法逃避对良知所发出声音的倾听,即使他在最严重的堕落中。当他打算逃脱时,良知就如影随形地跟随着他。人虽然可能通过种种方式麻醉自己,或者让自己进入梦乡,但却无法避免时时回归自我或者醒悟,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会听见良知可怕的声音。

良知是人心中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它监视着人的一切行动。良知的审判,就是人内心中那个理想的道德人格对现实中的人的行动进行的审判。对法官来说,当他在作出判决时,良知会不断地审示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公正的准则。法官的良知要求法官以最公正的心和最真诚的意来作出判决;法官的良知要求法官始终秉持一颗公正之心,始终确保法官的公正形象不被质疑。

当法官徇私或者徇情而作出貌似公正实则违反正义原则的判决时,良知的声音就会在法官内心深处响起。此时,一个比现实中的法官人格更加高尚的道德人格就会对法官违反良知的行为作出强烈的谴责和批判。法官的良知会对现实中的法官说:“作为公正的化身,为了追求尘世的利益而不顾永恒的正义的要求,你难道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和耻辱吗?”这种由良知发出的无声无息、无形无影的谴责,会使法官的一生都遭受煎熬。对不公正的判决,法官也许可以逃脱法律的审判,但永远无法逃脱自己良知的审判。

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良知会提醒他,除了关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外,还需深入探究法律背后的目的与精神,以开阔的视野,遍览法律的体系与结构、局部与整体。当固守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会导致明显不公正的结果时,法官的良知会提醒他,通过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在符契法律秩序的精神与目的的前提下,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

阿克顿勋爵指出:“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良知的至高无上性否认那种固定僵化的标准。每一个人都必须按照他自己的标准去判断事物。”法官的良知要求法官的判决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生活事实的多样性之间妥帖调和,以实现情理法的融洽与和谐。

黎巴嫩大文豪纪伯伦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法官就属于这种能够触碰到上帝袍服的人。法官的眼光,常常徘徊在善恶交界之处。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谨慎戒惧。法官的良知不断地在法官的内心深处对法官的判决进行监视和审查。法官在审判他人的同时,也在接受自己内心的那个良知法庭的审判。这个法庭更高级、更睿智、更正义;这个法庭促使法官的判决更加公正、更加人性、更加慈悲。

法官在对自己判决的正义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倾听内心的良知发出的声音。根据外在的法律标准来评价自己判决的正确性,法官很容易感到满足。如果一个法官只是因为自己的判决符合了法律的规定而感到满意,那么他永远无法成为一名真正优秀的法官。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严格依法判决即可得到正义的结果。正义即是合法条性,法律即为判断行为是否正义的标准,这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教条。一个好的法官就是一个严格依法裁判的法官,一个严格依法裁判的法官就是一个公正的法官。

拉德布鲁赫早期的法哲学信条因为使整个德国的法律家阶层丧失了抵御不法行为的能力而遭到唾弃。当面对法律空白、法律的不公或者法伦理上的疑难案件时,一个只知道教条地固守法律字面含义的法官,往往会因为失去了定位的方向而感到手足无措。

法官的良知是一种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的标准,这是一种完全合宜、绝对正义的标准。当法官以这种更高的标准来审视自己的行为时,即便是最优秀和最有智慧的法官,所能见到的也只是自己判决中的缺点和不足。他们在面对判决中的缺陷和不足时,除了表示谦卑、遗憾和悔悟外,找不出任何可以妄自尊大和自以为是的理由。

正是因为良知所要求的这种的标准,使得法官竭尽全力按照那个完美的标准来塑造自己的品质,提升自己的技艺。

法官在追求正义的判决时清楚地知道,他离那种绝对完美的标准还很远,因此他永远不会因为自己判决的正确性而骄傲自满,止步不前。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法典必须处理的法律关系是如此丰富、如此多样化、如此充满变化,以至想在一部法典中作穷尽的表述,单单这个想法本身就是一件闻所未闻的事情。想把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全部法律都框进某个法典的法律条文之中,其实就像欲把一条河流堵截在池子里一样愚蠢”(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语)。当法律不能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指引时,法官的良知就会向他指明前进的方向。

法官的良知,就如同一名刚正不阿的谔谔之士,在法官的内心深处监视着法官的一举一动、所思所虑。当法官的判决符合良知的要求时,法官就会心体安然,神思恬静,拥有云淡风轻的自在。法官的良知,更如同一名卓尔不群的孤独智者,在晦暗不明的法律疑云中为法官定位光明之所在。

巴门尼德在一次雅典的群众集会上宣读一篇哲学讲稿,看到除了柏拉图以外,其他所有的听众都已离席而去,他还是继续宣读下去,并且说,能有柏拉图一个听众,他就心满意足了。法官应做巴门尼德这样孤独而坚毅的智者,法官的判决应当以获得像柏拉图这样洞悉真理之所在的智者的赞美为荣。亚当·斯密说:“一个真正的智者,对另外一个智者对他审慎而恰如其分的赞美,比对一万个人对他虽则热情然而愚蠢聒噪的赞扬声,更感到由衷的满足。”法官的良知,就是一个真正的智者,法官的判决应当永远以获得良知的赞美为荣。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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