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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优先”还是“民事优先”?

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案是否必然应优先于民案进行审理,在理论上其实并没有多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时常还是会带来一些操作上的困扰。很多情况下,法院还是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而优先审理刑事案件;刑案审结后,再恢复民案的审理,并将刑案查明的事实作为证据,对民案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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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同案不同判,从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以牺牲司法效率为代价,尤其在刑案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民案审理的过分迟延本身,可能会造成不正义情形的发生。

“刑事优先”并无依据,其也并非一项法律原则。事实上,刑事和民事是独立的两个体系,好比两条平行线,各自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审理、判决即可。只不过,由于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刑案和民案的判决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但当二者相冲突时,刑案判决可以作为新证据,启动对民案的再审;但是,民案判决却丝毫不能对刑案产生任何影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刑案的证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民案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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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审理的目的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判决决定着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进行剥夺或者限制,其处罚最为严厉,因此具有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在案证据要确定无疑、毫无疑问,足以证实就是被告人作案,而不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只要有任何合理怀疑,认为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就不能定罪,而必须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将被告人无罪释放。

诚然,这种证明标准有可能导致真正有罪的人因证据原因而逍遥法外,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这样一种价值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对人类认识局限性的一种承认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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