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法纳刑辩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03月31日实施)中,规定“证人应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侦查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有关发破案经过、检举揭发查证情况等说明材料,应由经办人员确认无误后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控辩双方对该说明材料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具该说明材料的知情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同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07月19日实施)中,规定证人证言的审查方法时要求:“证言应为自然人所提供。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过程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必须有参与破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才能采信。”

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诸如“抓获经过”、“归(到)案经过”、“关于XXX自首(立功)材料的情况说明”等等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作为证人证言进行审查,这也意味着,辩护律师在进行质证时,可以将上述材料作为证人证言考察三性。

那么,是否意味着,“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真的属于证人证言?

我们来看看各界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NO.1 司法实践观点

通过在Alpha数据库上检索发现,自上述意见颁布以后,广东省、江苏省两地法院对待此类材料的态度体现在判决书中采取的罗列证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列为书证,深圳市的法院惯常的做法是该类材料列为“书证”(见图一);二是不予区分证据种类,按自然顺序罗列,广州市大部分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见图二)。两省其余各地法院的做法则不统一,两种方式均有体现。



图一:(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989号案例



图二:(2017)苏0104刑初3号案例

只有个别案例将该类材料结合证人证言一起罗列(见图三)。



图三:(2016)苏0116刑初54号案例


很显然,法院方面并未将上述司法文件作为确认此类材料证据属性的依据,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列明的法定证据种类加以区分,不能区分的则模糊处理。

NO.2 理论观点

事实上,学者们对此类材料的证据属性争议颇多、态度不一,甚至对此类材料是否能列为证据也持怀疑态度。

主要分为三派:绝对否定、绝对肯定和相对肯定。具体对应观点详见下图。


NO.3 立法观点

法律规范则是持部分肯定的态度,来源依据是刑诉法解释和两个证据规定。由于刑诉法并未规定“情况说明等材料”这一证据形式归入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但规定了在证据有瑕疵时可以进行补正,因此,实践中便出现了以“情况说明”此种形式进行补正的做法。而刑诉法解释和各类规定都对这种形式给予了法律地位的明确,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有以下条文:



(引自徐天然:《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因此,立法的态度是“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内容与其他法定证据关联性进行综合认定,其立足点在于有对应的法定证据种类,而不具有单独的法定证据种类属性。

NO.4 结论

作为辩护人,令人头疼的就是无法对这类材料的形式进行有效质证,因为这类材料在形式上规定的要求非常简单,有些只需要侦查机关加盖的公章,好一点的需要侦查人员的签名或者两名侦查人员各一份相同内容的;在内容上相当于侦查人员的自书材料,没有固定的行文,没有规范的表达,内容的多寡自行决定,作用可左可右。

鉴于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可区分为几大类:一是证明自首、立功情节的抓获经过、归(到)案经过;二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补正解释;三是证明侦查过程中程序性瑕疵事项;四是证明无法查实的其他情况。

作者认为,辩护人在质证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质证。

1、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材料,结合讯问视频、入所体检表、就医记录等等证据

在李志周运输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39号)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最高院明确解释:“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证据材料数量虽多,但本质上都是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说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对于能够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如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李志周出入派出所的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未能提供。”

“对于被告人李志周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形,对李志周的供述,依法应当排除。”

2、证明归案过程的材料,结合报案材料、立案材料、首次询问笔录等证据

作者办理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明显的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再结合报警材料及起诉意见书,可以证明因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了涉嫌犯罪的其他人,属于立功。但是在该案中,最终认定被告人还具有自首情节,结合的证据主要是:接警经过及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在对于自首、立功、坦白此种从轻量刑情节,如果仅依据某一份《抓获经过》或者过于依赖侦查有无出具“情况说明”等材料,则无法全面认定相关事实和情节,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A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中的《抓获经过》


3、证明收集证据过程有瑕疵的材料,结合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笔录等证据

4、证明无法查证的情况的材料,结合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综上所述,对于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不需要单独作为某一证据种类加以区分,而应根据内容的不同,与相关的法定证据种类并列,并一起综合质证。

如果广东省或者江苏省认为,办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属于证人证言,那么在形式上需要将这样单方面的“自书材料”转化为符合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否则,依据这样的规定,可以对此类证据适用言辞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这些毒品犯罪案件为何宣告无罪?(24个无罪案例裁判理由汇编)
新刑诉法实施后涉毒品犯罪证据问题浅析
【无罪系列】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
多年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
质证时注意的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